为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减轻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全球竞争力。”王建军表示,截至2021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从业绩表现看,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合计为8582亿元,占实体行业公司净利润额的48.40%,平均每家实现净利润4.84亿元,高于未实施过股权激励实体行业公司的平均水平4.10亿元。
他进一步指出,截至2021年2月24日,进入实施期或者已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有3789单(有公司实施了多次股权激励),平均每单激励规模约为9100万元,如按三年分摊估算则每年需计入30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这其中,实施前一年度实现净利润少于1亿元的就有1624单,占股权激励总单数的42.86%,这类公司对股权激励需求较为迫切,同时对激励费用也更为敏感。
据了解,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已成为我国税收贡献的重要力量,比如,股权激励实施率达到55.12%的计算机应用行业,平均每家计缴2019年所得税额为7483万元,而未实施过的公司平均每家为2902万元,前者缴纳所得税的压力超过后者的两倍。
王建军表示,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
他建议,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同时,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