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并对《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统一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业内人士表示,相关规定的修订丰富了险资对风险对冲工具的应用,有利于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银保监会表示,应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衍生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特别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文件对相关交易细则作出进一步规定。例如,《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要求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