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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19-12-24 作者: 刘承彦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增强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应通过修改《公司法》充分激发公司等市场主体活力。

  日前,“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领导和来自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代表共130余名嘉宾参加了论坛。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增强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必先充分激发公司等市场主体活力。

  2019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咨询小组与工作小组,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参加此次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的嘉宾,就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公司法对优化营商环境大有可为

  《公司法》颁布以来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位置大幅提升,世界银行报告特别强调了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合同纠纷解决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这再次说明了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有可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与法治社会,“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对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解决,而且能够有效解决的,应尽可能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解决,而非一概动用刑罚手段。只有在民法手段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而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民法之所以要扩张,是因为从调整范围来看,民法一方面调整的是私人领域,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注重保护私权;另一方面,民法的扩张也是维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的有效手段。事实上,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民法的私法自治、民事责任等内容,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纠纷的解决方面,理应扩大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

  我国《公司法》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自身繁荣发展的同时又反过来保障与推动了改革开放进程。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法》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的作用是一致的,期待大家为《公司法》修改建言献策,以充分发挥《公司法》作用,协调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更好激励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公司法修改应坚持问题导向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公司法修改应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包括关联交易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完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等等;二是与股权变动有关的问题,包括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的法律形式、股权登记的法律效果、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下股东表决权限制等等:三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问题,现行《公司法》20条似乎仅对母子公司之间适用,对一人过度控制下的诸姊妹公司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四是现行认缴资本制条件下,出资期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往往约定几十年的出资期限,是否应有合理期限的限制,是否应有丧失期限利益的情形设置?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有的无法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导致理解上分歧很大,裁判尺度不一,难以稳定预期。这就需要在公司法修改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可操作性的答案,发挥法律规范、预防纠纷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从多角度推进公司法修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就需要从诸多角度推进公司法修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其突出地位和上市公司法人地位的有效结合是重要研究课题。因此,《公司法》修改应弥补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从制度上既保障上市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也保障其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对《公司法》完善提出了新需求。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上市公司具有的特殊地位未在公司法中给予足够重视。这就需要修改公司分类和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则,以体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要关注上市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必须首先在《公司法》中确立公司集团制度。现行公司法主要是从公司个体角度对公司法律关系作出规定,对于集团化尤其是上市公司集团化的组织结构规定缺乏明确规定。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者群体越来越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新《公司法》中如何体现愈发值得关注。目前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主要通过证券法渠道解决(如强化信息披露),而真正通过公司法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实践依然较弱。希望通过推进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需从全局性系统性思维出发

  公司法经过市场经济的千锤百炼,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融合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我国《公司法》历经多年发展,聚合了众多人的智慧和力量。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修改都可能牵一发动全身。例如,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就涉及到公司类型的调整和股东会、董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的长短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应当兼任的制度选择,直接涉及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排名打分。

  公司法修改是一项破旧立新的系统性立法工程,需要从全局性视野与系统性思维出发,把公司法置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予以统筹规划与系统研究。《公司法》的修改要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逻辑性和严密性。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落实国企改革的重大部署

  公司法是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部署,为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从公司法中规定国有企业的总体考虑来看,当前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国有企业已经与市场经济高度融合。因此,必须发挥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切实维护国有经济安全。

  起草国有企业特别规定应综合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体现;二是反映近期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明确划定国企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提高决策科学性。外部董事占多数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等问题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三是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始终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重要方面,建议公司法对出资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烨:固定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经验

  自2014年我国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公司登记机关有效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公司法》修改时应主要关注三大公司登记制度的设计问题。一是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也要按照宽进严管的理念,以信息公示、信息约束与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创新监管方式。要在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监管,推动他律向自律的转型。二是要深入研究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开展公司登记确认制试点。公司法学界应对其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三是要深入研究公司退出机制,尤其需要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有效性和便捷性。《公司法》修订时借鉴成熟的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公司法大有可为

  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应深刻认识到公司治理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国家治理的体现,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公司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司法理应大有可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

  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二是弘扬股权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强化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脱实向虚现象背后的高杠杆风险呼吁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四是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公司法》修改遵循九大设计理念,一是归零思考,全面修改;二是尊重自治,鼓励创新;三是精准修法,可诉可裁;四是瞻前顾后,左顾右盼;五是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六是海纳百川,洋为中用;七是问题导向,靶向修法;八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九是重构体例,谋篇布局。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经济增长、科技创新、民富国强、社会和谐的发动机,是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压舱石。为推进公司法现代化,加强产权保护工作,弘扬企业家精神,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制度供给结构,提高制度供给质量,打造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修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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