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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可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2019-07-24 作者: 魏文彪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7月17日傍晚、18日凌晨,济南市槐荫区一小区接连发生两起高空坠物事件,坠落物为3个玻璃啤酒瓶和1块肥皂。19日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就此事通报称,嫌疑人赵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些年,各地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高空抛物事件,有些致人伤亡,有些则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一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事件,也足以让人惊恐不已。同样是在济南槐荫区,前几天一男子从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幸而当时楼下没人,事件并未致人伤亡,但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事发当时楼下正好有人,后果将不堪设想。

  一直以来,只有那些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者,依法受到法律处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者,鲜有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违法成本接近于零,实施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不用付出任何的代价,一些人自然也就会抱着侥幸心理,不惮于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制造安全隐患,说不定哪天就又会有人再次遭受高空抛物的伤害。

  按照法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属于行为犯,即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即构成此罪。像济南槐荫区最新发生的这起高空抛物事件,嫌疑人赵某从楼上扔下3个玻璃啤酒瓶和1块肥皂,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依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济南警方这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高空抛物嫌疑人依法刑拘,有利于通过大幅提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成本,有力地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期待各地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切实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有效减少、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令市民生命健康安全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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