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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容错机制还要及时纠错
2016-05-24 作者: 王石川 来源: 京华时报

    有了容错机制,还要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损失,这既是对社会各方包括利益受损方及舆论的交代,也能避免错上加错,从而为后来者提供镜鉴。

    “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日前,山东济南出台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其中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改革攻坚期,啃难啃的硬骨头,正需要官员愿干事、肯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但是,确有一些官员为官不为,不为不是没能力,而是瞻前顾后,害怕干得多出错多。求稳怕乱虽是人之常情,但为官者若个个怕担风险、怕担责任、怕得罪人,推进改革岂不成了空话?

    济南等地试水干事创业容错机制,减少官员的后顾之忧,有积极的指向意义。一方面抽掉了一些官员不作为的借口,切断了他们怕困难不为、怕犯错不为的退路,再想混日子、做样子,撂挑子,就说不过去了。另一方面也让真正想干事的官员能闯能试,不担心出错。

    当然,干部干部,干字当头,但这种干又不是蛮干、瞎干、乱干。所谓的容错机制,不等于放任官员乱来,不是说无法无天也要容忍,劳民伤财也要宽容。按照中央规定,容错机制中有“三个区分”: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有了这三个区分,官员在改革创新中便有了规矩可依。那些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便没有了空间。

    不难想象,容错机制会得到很多官员的欢迎。需要注意的是,当下民众权利意识不断迸发,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容错机制,有些人习惯于拿着放大镜和显微镜盯住官员,这当然是公民的权利,这就需要向民众解释清楚容错机制,让公众了解,请公众监督。同时,还要建立纠错机制。出错不可怕,怕的是不纠错。及时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并总结经验和教训,认真梳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并加以弥补,这既是对社会各方包括利益受损方及舆论的交代,也能避免错上加错,从而为后来者提供镜鉴。

    容错机制正在多地试水,效果如何,有待检验。“要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容错机制本身也需要不断试错完善,既为官员做事解除后顾之忧,又不为官员乱做事留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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