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从银行里拿出来的存款单,一年后却被银行告知这些都是假存款单。报载,近日,22位储户在山东滨州的银行存款,1.5亿元不翼而飞。目前,山东警方已对存款单的纸张防伪标识、印章和纸张等进行鉴定。此外,该银行已有两名内部人员被警方控制,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银行的说法,储户的账号到存单甚至印章都是伪造的,储户的钱大部分流向滨州一家企业,银行并没有收到。问题在于,存单是假的,银行就可以推卸责任吗?按照储户的说法,“当时是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亲手将存款单从窗口递给自己”。这说明,存单是假的,但是在银行里面办理的,并且由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却是真的。因此,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储户是在银行办理的凭证,办理凭证的人员也的确是银行工作人员。那么,储户就有理由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内办理的所谓存单,就是银行方面的意思,是银行在揽储。也就是说,法律上推定是储户与银行发生了存款业务,构成表见代理。现在,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存款无法归还,应当首先由银行方面来承担储户的损失,再由银行方面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而且,除了银行作为整体要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外,银行的高管也难辞其咎,应当受到一定的纪律或者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责任。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里面帮助储户办理假的存单的存款,伪造相关金融票据,而且不止对一两个储户办理,而银行的管理层对此并没有察觉,很难说监管上不存在失职、渎职。此外,一些银行本身也经常进行“贴息存款”,带头违规操作,让储户难以分辨银行工作人员 “贴息存款”的真假,这种违规操作的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只有对银行的高管追究相应的责任,才能让他们加强监管和责任心,避免让其他储户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