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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探索农权抵押风险补偿机制
2015-12-08 作者: 记者 林远 张翅 周相吉/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在多个试点地区采访了解到,农村金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两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已经开始出现一些坏账记录,有的甚至演变成了诉讼,而对于关键的抵押物处置,到目前为止仍然罕有可参考的实施案例。

  西部某县竹阳村2组农民姜荣平,2012年为自己经营的“伟邦管业公司”,以竹阳村2组215.8平方米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为抵押,向农行县支行贷款5万余元,但因经营失败,决定先不还银行贷款。

  “贷款人就是一个‘拖’的心态,这在该村普遍进行农房贷款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好的示范。”该县农业银行行长告诉记者,“他家家庭年收入情况放款前我们就进行了调查,即使经营失败也是有能力还款的,并不影响生存。”

  在多次上门劝说无效后,该行决定对姜荣平进行起诉,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对姜荣平所抵押住宅进行了查封。然而无论是银行还是法院,都明确表示,并不准备真正将抵押房产进行拍卖。

  姜荣平的案例在目前全国各地开花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并非个例。记者了解到,在山东某地有农户把全村的土地经营权都流转过来,随后发现因经营不善还不上200多万元抵押贷款,就选择了“跑路”,导致原本承包的农民都拿不回土地,银行也无法对这些土地进行流转变现;在吉林省一些试点地区,个别农户以土地收益保证获取银行贷款后未能按期还款,但在银行针对土地进行处置再流转的过程中,由于贷户干扰导致其他农户无人敢接,致使债务最终悬空。

  今年8月份公开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当时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抵押物处置是“两权”抵押改革成败的关键,《意见》要求既要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也要保障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合法处置权,这就需要各试点地区在实践操作中进行大量的创新和探索。但时至今日,由于制度仍不完善,农权流转的局限性非常大,导致在出现坏账问题的试点地区中,真正能成功通过农权转移变现的金融机构还寥寥无几。

  据西部某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冬平介绍,“我县作为农房确权较早的区域,但至今并没有一例抵押农房最终成功拍卖。从法律层面说,农房不仅仅关系着农民财产权,更关系着农民的生存权,目前抵押的大部分均为农民名下唯一住房,一旦贷款违约,这一住房应如何处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所以目前在司法实践上,对于农房抵押贷款强制执行的起诉,我院仅仅支持了银行要求农户偿债的要求,但并没有支持抵押权变现要求。”

  有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无论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还是宅基地的财产权,都只是细分产权,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可用于抵押的产权,这才是现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面临的最大挑战。而且因为不是完整产权,银行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权也是有限制的,处置的收益也是要再一步进行分配的。

  记者了解到,针对“两权”抵押坏账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农民失地风险,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权抵押风险补偿机制,其中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为了较为通用的做法,目前重庆市、吉林省、湖北省等多个省市都在进行这项尝试。

  据四川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潘成介绍,该市就设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收购从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到期未偿清债务并分担风险。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也是一样,该区建立了300万元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经逾期清收无法收回的损失。此外,部分试点还探索成立农村产权收储中心,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该中心将对抵押物先收购、再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若有剩余返还债务人。据了解,目前成都市正准备由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及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农村产权收储公司,拟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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