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发行审核权力将被关入制度的笼子。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以更好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全程留痕、监督有效”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针对市场关切,从压缩审核项目及内容、规避“同事不同办”、建立时限办理制度、全面落实全程留痕、强化履职回避管理等九个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
按照简政放权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工作要求,针对现行发行条件过多过宽问题,研究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落实监管要求,压缩审核权力项目和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寻租空间;
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标准不透明、不同审核人员把握的审核标准不一致问题,对过往的审核标准和典型案例及时归纳整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项公布一项,以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同事不同办”问题;
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进度不透明问题,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对各审核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
对发行审核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和重大无先例问题,明确提请专题会议决策的程序要求,以杜绝个人因素对问题定性和审核进程的影响;
针对部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建立预约接待制度,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业务沟通需求,对于当事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同时严禁发行审核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当事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
全面落实发行审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核过程管理,形成对审核工作的硬约束;
加强履职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务回避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发行审核工作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明确回避事项的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监督问责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强化发审委工作监督,对发审委员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是否滥用表决权、表决理由是否正当合理、表决意见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及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违纪问责制度,对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张晓军表示,《意见》中涉及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事宜,需经法定程序修订相关规章后实施;其他意见有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有的需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加以落实。
除《意见》外,证监会还同时公布了具体实施规则《关于加强审核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20余年来,共有2800家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融资累计超过7.5万亿元,对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监管机关承担着《证券法》赋予的核准责任,需要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分析和主观判断。
张晓军说,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审核的体制机制安排如何既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欺诈上市风险,规范拟上市公司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又能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切断利益输送的链条,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始终是发行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实践中产生的腐败案例,教训十分深刻。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加快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他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见》,是证监会在对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风险的事项和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础上,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