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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地位摘帽仍需艰难博弈
2015-11-18 作者: 记者 孙韶华/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我们希望相关国家和地区尽早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放弃使用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17日在例行发布会上明确表示。

  他说:“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反倾销‘替代国’的做法自2016年12月11日起都将失去多边法律依据,必须如期终止。条约义务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一条约的义务也不例外。”

  专家指出,目前来看,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并非到了期限就能简单“自动获得”。条文本身的模糊陷阱可能带来一些不确定性,而欧美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程序也使问题更加复杂。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码头集装箱待发。 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摄

  障碍 市场经济地位难“自动获得”

  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可以不采纳产品的中国国内价格,因为在欧美等国眼里中国还不是市场经济,价格形成机制受到扭曲,不能采信。按第15条的规定,该条款在反倾销方面的适用是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应该自动失效。

  事实上,中国入世以来一直致力于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努力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全球八十多个国家已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和发达经济国家却一直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个别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甚至已经修订反倾销法,把原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限期取消了。

  欧美法律界人士指出,严格来说,市场经济地位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欧美等进口国的政策问题。认为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需要诉诸WTO成员国国内法,符合成员国国内法标准,被成员国国内法认可,中国才能获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以后中国并不能依据第15条(d)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表示,WTO法没有具体规定市场经济地位或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只有GATT第6条脚注中有相关的一些内容。目前欧盟的规定中,中国和俄罗斯都是过渡经济国家,即附加条件的市场经济,要求中国必须有条件证明(五个标准)其市场经济地位,才能适用欧盟对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而在贸易救济案例实际中,“自2011年起,没有中国企业被欧盟给予过市场经济地位,这已经成为一个趋势。而在2011年之前还曾对个别的中国企业给予过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律师Edwin Vermulst说。

  虽然模糊的条文给其他国家留有余地,不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表示,按照条文解释逻辑,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在反倾销方面的适用期限到期,那么到时中国应该也与其他WTO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即“市场经济地位”。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第15条的解释使得中国实际上永久承担权利减损的义务,那么WTO赖以存在的非歧视原则和统一性要求将永久性地遭到损害。

  而欧美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程序也使问题更加复杂。“现在距离大限还有一年时间,实际上已经非常紧迫,因为如果要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那么欧美就应该在明年年底之前完成国内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走完所有的程序。”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东辉说。

  意义 改变“替代国”歧视待遇

  对于我国来说,市场经济地位在WTO获得承认,究竟意味着什么?

  龚柏华表示,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到“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企业在应对其他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方面,有其重大意义,这可以摆脱一上来就不利的“身份”问题,可以根据个案合法、合理地进行抗辩,这是现实意义。象征意义则在于可以纠正世人的一种错觉,以为中国还是改革开放前的那种计划经济机制,让世人对中国改革开放成果有一个正面的肯定。

  不过,在WTO层面讨论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涉及的最核心问题还是“替代国”歧视做法,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出口对象国实施的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不以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援引“替代国”的数据,从而导致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

  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说,“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入世时所作让步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当时这方面的让步是必需的,但也形成了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的“软肋”。显然,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有利于改变这种情况。

  近20年来,我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加之中国企业难以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胜诉,导致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愈演愈烈,对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企业因为第15条(a)所要求的对市场经济地位的举证责任,举证困难,败诉率高,被课征的反倾销税率高,企业往往因此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被迫退出出口国市场。

  例如,在十几年前美国对我国和马来西亚彩电反倾销案中,作为彩电出口国的中国、马来西亚共同遭到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两国在彩电出口价格上并没有太大差别,但却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国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彩电正常价值,导致终裁结果仅仅是对马来西亚不予征收反倾销税而中国企业被征收4.35%至78.45%的反倾销税。

  不过,无论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后我国也将适用《反倾销协定》规定的一般倾销计算方法,即在反倾销案件中不能再被适用替代国。

  博弈 专家称应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多年来,在贸易救济实践中,围绕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问题,我国政府和企业一直坚持与发达国家在博弈中争取利益。

  例如,我国在WTO对欧盟提起的首次诉讼,即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获得胜诉,成功挑战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单独税率”规定,迫使欧盟修改已经使用了十余年的歧视性贸易条款,这就已经动摇了欧盟替代国的制度。

  傅东辉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与欧委会尽快磋商,敦促欧盟尽快修订法律,明确对中国在2016年后不再采用替代国制度,或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为现有反倾销措施在2016年底以后如何按时落实非替代国规则,商定具体方法和程序。

  不过,在龚柏华看来,中国政府应该以“平常心”看待,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去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地位”这顶不实的帽子戴在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头上近15年,并没有阻挡住中国成为贸易大国的步伐。中国应该不受干扰地做好自己的事情,深入而稳步地深化改革,成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经济体制。

  他认为,如果欧美到期无视WTO规则,不承认“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在反倾销方面的到期,或在其国内立法中不修改其法律,中国政府完全可以提起WTO争端解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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