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11月2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支持贸易创新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通知》围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推出多项具体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从深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便利化业务、拓宽支付机构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范围、降低经营性租赁境内外汇结算业务的准入门槛等方面推出一揽子便利化政策举措,通过丰富外汇政策供给,培育外贸新动能,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
具体来看,货物贸易方面主要涉及3项政策。其中,全国范围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尤受关注。
《通知》明确提出,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并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融合实施,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资金结算。
在拓宽业务适用场景、范围和种类方面,《通知》明确,拓宽支付机构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范围。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服务范围由电子商务拓展至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交易。
业内专家认为,这一“扩围”,有望为贸易新业态跨境结算提供更多元、更低成本的渠道。
此外,为进一步促进保险、租赁、赛事用汇更便利,聚焦服务贸易新场景,《通知》提出降低经营性租赁境内外汇结算业务的门槛、扩大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支范围、更好保障国际赛事用汇等内容。
助力保险行业发展的两项外汇便利化举措受到关注。
《通知》提出,境内保险机构与境外同一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下跨境再保险业务,可办理分入业务收入、分出业务支出、保险理赔款,以及手续费、经纪费等再保险相关服务费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
《通知》还明确,保险机构用于托管资金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支范围扩大为与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以及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值得关注的是,为支持优质企业边境贸易外汇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通知》还明确,注册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9个边境省区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与其所在省区毗邻国家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发生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外汇收支,可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