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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书》 因安全事故被罚款200万元
2026-10-14 记者 高伟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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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包钢股份,600010.SH)披露公告,公司因安全事故近日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罚款200万元,该处罚将导致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200万元。

包钢股份披露的上述《行政处罚书》主要内容显示,2026年8月17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包头包钢稀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报告认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板材厂的主要业务实际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包钢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包钢股份处以罚款200万元。公司2名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吊销2名相关工作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

包钢股份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述处罚将导致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200万元。所涉及的2名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均非上市公司层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此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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