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针对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获得“无法表示意见”的个案日益增加的情况,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会计及财务汇报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表联合声明,就上市发行人管理层、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提出具体期望。
“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核数师未就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联合声明指出,2019年9月,联交所就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制定了监管框架,规定若上市发行人刊发的财务报表载有核数师发出的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除非该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发出,否则该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一般须被停牌。
自2019年修订上述停牌规定以来,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拿到“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发行人数目大幅上升,由修订前2017年的12家增长至2025年的95家,其中,65家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意见已超过一年,极端个案更长达14年。
据介绍,当时豁免停牌的“例外安排”是为了避免上市发行人因长时间停牌而严重限制投资者出售其持股的能力,以及限制上市发行人筹集资金或遵守若干债务契诺的能力,进而加剧上市发行人的财务困难及加速其倒闭。然而,监管机构发现,部分上市发行人近年的披露未达预期,存在披露信息过于笼统、欠缺足够细节、未充分说明行动计划等问题。
除披露信息不足的问题外,监管机构对上市发行人的管理层、审核委员会、核数师也存有一些疑虑,如上市发行人的管理层是否已认真履行其职责,审核委员会是否已有效并独立地监督管理层编制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处理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实施相关行动计划,核数师是否已向审核委员会清晰说明其发出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
联合声明强调,管理层应以合理假设、可靠数据及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为基础,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审慎而全面的评估;审核委员会应批判性地审阅并质询管理层的评估,并积极监督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核数师则应严谨审视相关评估,适时向管理层及审核委员会指出评估的不足之处,并具体说明发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香港证监会、香港会财局及联交所表示,未来将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若发现失当行为或违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方采取适当的监管、纪律处分或执法行动;若有关情况未见显著改善,联交所将考虑按需要修订《上市规则》,包括规定财务报表载有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发行人须停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