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新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病床,往往要经历漫长等待——产品获批只是起点,仅价格立项和收费准入,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如今,这一“先上市、后定价”的传统模式,正在被打破。
9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试行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制度(以下简称“价格预立项”),通过将价格审核环节大幅前移,实现医疗新技术新产品获批落地与价格立项收费的“无缝衔接”,彻底改变了传统定价模式,为医疗创新临床应用开辟高速通道。
根据《通知》,各省级医保部门在医疗领域新技术获准进入临床研究(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申请被卫生健康部门受理)、新产品获准进入药监部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至正式获批临床应用前,可依申请开展价格预立项工作,提前介入为医疗机构提供价格政策指引,为新技术新产品正式获批后快速纳入医疗服务收费范围夯实基础。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表示,国家医保局在编制医疗服务价格立项指南过程中,及时回应临床需求,统一新增质子放疗、脑机接口、手术机器人、远程手术、肿瘤类器官培养等200余项价格项目,畅通收费渠道,打通新技术新产品进入临床应用的关键环节。但也要看到,一项创新从实验室概念到价格立项,需经历技术研发、临床转化、医院试用、新增申请等较长周期,各方收益预期仍不够清晰。
正是基于此,国家医保局此次探索建立价格预立项制度,通过价格政策前置发力,提前介入、提前布局,精准赋能高水平医疗创新成果快速落地,将稳定行业收费收益预期,全方位激活医疗创新转化生态。
对于价格预立项的适用范围,《通知》指出,价格预立项坚持聚焦临床需求、突出患者获益、支持高质量创新的工作理念,适用于需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实现收益回报的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主要包括:临床价值大、诊疗手段突破的新技术;满足临床重大需求、有效解决关键领域诊疗难题、提升诊疗效率精度的新设备;填补诊疗空白、患者获益为主、改变手术方案的新耗材。
同时,《通知》划出清晰负面清单,避免资源错配,明确适宜作为药品或医用耗材收费且无须配套价格立项的产品、在现有医用耗材和设备基础上迭代升级的产品、除满足重大疾病诊疗需要的三类新诊断试剂之外的其他诊断试剂不纳入价格预立项范围。
在落地机制上,《通知》明确,现有价格项目无法覆盖新技术新产品相关医疗服务的,原预立项省级医保部门以绿色通道方式快速新增价格项目,已完成高质量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的优先办理,其他省级医保部门可快速跟进立项,形成“一省立项、全国跟进”的协同效应。
针对部分临床价值、经济性尚须持续验证的创新技术与产品,制度同步设置了柔性落地机制。原预立项省级医保部门可附条件新增价格项目,允许本地区少数医疗机构依规收费,申请预立项的医疗机构应在承诺期限内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后续根据评价结果研究采取转归、降价或终止方式办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好政策还需防滥用。《通知》强调,严把价格预立项关口,精选新技术新产品,对放松质量标准、预立项办理结论多次与宏观政策取向、改革治理方向不一致的省级医保部门,国家医保局将视情况采取暂停价格预立项受理资格等措施。各省级医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申报质量不高、滥用预立项申报渠道的,可视情况采取暂停价格预立项申报资格等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价格预立项制度补齐了医疗创新转化的关键短板。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再生医学研究所所长何志颖表示,以往前沿技术需要完成临床转化后,才能申请价格立项。如今,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新技术在临床研究阶段即可提前完成价格预立项,无须等产品完全落地后再对接定价,将“临床转化-价格落地-患者可及”的全链条周期压缩了一半,真正实现“技术成熟一项、定价落地一项、患者受益一项”。
在何志颖看来,“一审立项、全国跟进”的绿色通道这一机制,让价格信号快速全域释放,既打消了医院不敢用、企业不敢投的顾虑,也让重症、罕见病患者能够更快、更低成本享受到前沿诊疗方案。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副院长潘湘斌表示,价格预立项制度具备多重制度优势,全方位激活医疗创新生态。包括提高新增项目落地效率,将价格管理环节前移,在不降低监管强度前提下,使注册审批与价格立项同步推进,让新技术新产品更快收费;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成效,配合价格绿色通道机制,减少重复申报与地区差异等待时间,推动器械快速进入临床;提高医院申报积极性,提前释放价格政策信号,帮助医院做好绩效考核与规划,打消“不敢用”顾虑;提高价格管理科学性,通过提前研究衔接,使价格政策及时反映医疗技术进步。
与此同时,价格前置改革也将推动形成良性医工创新闭环。潘湘斌表示,新技术新产品通过大规模应用产生真实世界数据,反馈企业迭代优化器械,形成“临床提出问题—原始创新—临床验证—器械升级—医工转化”闭环,方能在国际赛道抢占先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