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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公告 明晰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情形
2026-08-21 记者 袁小康 来源:经济参考网

记者8月21日获悉,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施行至今已超20年,部分内容有的与现有工作要求不符,有的与当前市场实际情况不适应,亟需根据钱币市场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完善。

“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日益成为钱币类商品的主流销售渠道,需明确线上交易新业态的监管要求。同时,市场上出现不法商家利用公众对钱币收藏的热情和信息不对称,使用诱惑性、误导性语言虚假宣传钱币类商品‘保值增值’,需明确监管红线。此外,从公众正常的货币收藏行为看,普通纪念币发行后短期内买卖的需求和行为客观存在,现有规定也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上述负责人说。

根据公告,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也可以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混淆“流通货币”与“收藏品”等普通商品的边界,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扰乱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人民币信誉及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必须严格禁止。

据介绍,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历史文物、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可以收藏,可以去银行网点兑换,也可以上市进行买卖。此外,纪念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的法定货币,主要是满足公众的收藏需求,一般不参与流通,可以进入市场买卖。

在人民币买卖规范方面,按照公告要求,买卖人民币的双方应依法依规交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不得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恶意炒作特殊号码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此外,装帧纪念币以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不得违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信息。

对于钱币收藏爱好者,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提示,要认准正规渠道,购买前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确认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或是否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纪念币收藏有市场波动,要警惕“稳赚不赔”等虚假宣传。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非法买卖人民币和相关虚假广告的常态化监测与巡查,发现线索及时溯源核查。督促各网络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及时下架违规产品及虚假广告,并加强平台内经营主体入驻审核和日常管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联合对当地人民币买卖活动,包括线上网络交易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铺、经销渠道,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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