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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2026-07-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以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深度交融,“一人+AI”的现代“超级个体”创业模式爆发式涌现。目前,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One Person Company,一人公司,以下简称“OPC”)已成为智能经济时代最具活力、渗透最深的新质生产力微观组织载体。

  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OPC这一新型微观主体的蓬勃发展,一系列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组合迅速落地。不过,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与市场一线的实际落地之间仍存在不容忽视的“温差”。如何破除制度错配、推动金融范式转换,为OPC健康持续发展注入精准、高效的金融活水,不仅关系到普惠金融的提质增效,更关系到我国智能经济全球竞争力的微观根基。

  图为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在世博展览馆拍摄的OPC展区。新华社记者 王翔 摄

  一人公司具有鲜明的技术-经济特征

  作为智能经济时代新质生产力的微观组织载体,“一人公司”绝非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个体工商户或小作坊的简单延续,而是在数字技术集群式突破背景下涌现的一种新型微观经济范式。在人工智能、大模型API、低代码开发工具以及全球化数字平台的深度赋能下,“单人成军、人机协同”打破了经典科斯定理中关于企业边界与组织成本的传统假设。这里所探讨的“一人公司”,是指仅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持有全部出资或股份,并在智能经济时代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技术,以“个体所有、人机协同、极简治理”为核心特征的现代法人形态。

  这种深度融合了先进数字技术的科技型、创新型微观组织,具有极为鲜明的技术-经济特征:资产形态的“高智力密度”与要素无形化;组织架构的极简性与敏捷性;经营边界的无疆界性与高迭代性。受上述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影响,OPC在健康持续展业的过程中,对外部金融支持的制度需求呈现出超越以往任何时期中小微企业的迫切性与异质性。

  首先,OPC具有强烈的“要素资本密集”特征,其启动和早期生存面临着密集的刚性技术成本压力。高昂的算力租赁费用、高频的大模型词元与API接口调用成本,以及垂直知识库的购买费用,都需要实时、充足的资金支持。

  其次,OPC业务的高迭代性对金融响应的“时效性”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在市场机遇窗口期短、业务迭代周期快的背景下,OPC的用款需求呈现出极其鲜明的“急、频、快”特征。

  最后,高不确定性导致OPC面临更窄的“死亡谷”跨越期。在激烈的全球数字技术和地缘竞争中,技术型、创新型OPC需要通过外部金融资源的强力注入与杠杆放大,快速完成算法优化与市场闭环,从而跨越初创期的死亡谷,实现从个体到生态节点的规模化跃升。因此,金融体系能否有效校准并履行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功能,及时为其注入匹配其技术-经济特征的金融活水,不仅是改善微观就业创业环境的政策要求,更是智能经济下新质微观生产力能否得以全面释放的关键制度钥匙。

  一人公司融资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与成因

  当前OPC在金融市场中所遭遇的融资困境,并非简单的市场失灵或银行惜贷,而是传统金融体系基于工业经济形成的风险识别与资源配置范式,与智能经济新型组织形态之间产生了深层次的“结构性排斥”。这种供需矛盾可以通过四个维度进行深刻阐释:

  第一,信息不对称的急剧放大与信贷配给偏离。金融交易的核心障碍在于信息不对称。OPC由于治理结构极其简单,缺乏监督制衡与财务规范记录,传统的硬信息生产机制失效。银行要求的“信息格式”与OPC能提供的“信息形态”之间的根本兼容障碍,使OPC被系统性地归入高风险范畴。

  第二,资产形态的专用性与传统抵押逻辑的失灵。传统银行授信风控以固定资产抵押为核心风险缓释工具,发挥着关键的信号传递和激励约束作用。但如前所述,OPC的竞争优势源于算法、数据及创始人的个人能力。这类无形资产在经济学上具有极强的“资产专用性”。由于缺乏活跃的二级交易市场和标准化的价值评估体系,金融机构既“看不明”这类资产的动态价值,也“拿不走、卖不出”这类专用性要素,导致抵押机制彻底失灵。

  第三,单位交易成本的高企与金融排斥的自我固化。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不仅取决于风险定价,还深受交易成本结构的影响。由于OPC普遍缺乏标准化信息,银行每做一笔普通贷款,其贷前调查、财务重构、合规审查所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与服务一家中型企业相差无几。由于授信额度小、收益薄,“高成本、低收益、高不确定性”的成本收益错配,使得金融机构在理性选择下压缩甚至放弃该类业务。

  第四,法律不确定性引致的风险折价与责任溢出。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财产独立判定标准,法律边界的模糊性直接转化为银行决策中的“风险折价”。银行由于无法清晰界定信用主体究竟是“公司”还是“公司+股东个人”,往往选择系统性压低其主体信用评级。同时,这种连带责任的潜在威胁产生了“责任溢出效应”,抑制了部分优秀创业者的主动负债和展业意愿。

  持续创新一人公司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面对OPC的融资需求,我国部分金融机构通过技术赋能与机制变革,在点状和局部维度开启了突破传统范式的有益探索,初步形成了三种典型创新模式。一是引入要素识别,重构以“人才+技术”为核心的风控模式。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等机构在部分科创高地推出了“OPC人才贷”“OPC智信贷”“创业人才贷”等专属产品。二是推进流程再造,打造以数字化服务生态为核心的效率优先模式。针对OPC“单人运行、精力有限、资金周转极高频”的痛点,部分银行实现了从“做一笔贷款”向“服务一家公司”的理念升级。三是强调生态嵌入,探索以“投贷联动+社区赋能”为核心的共生模式。这种模式更深地呼应了信用生成从“主体信用”拓展到“生态信用”的范式转换。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金融机构的创新仍呈现出明显的“点状突破、面状不足”特征。多数传统商业银行基于合规压力仍持观望态度,现有的信贷思路依然带有传统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的路径依赖,缺乏对OPC“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运行特征的根本性理解,供给能力与千万家企业的潜在需求相比仍存在严重的“温差”。要彻底打破传统金融对OPC的结构性排斥,不能仅依靠金融机构局部的技术改良,必须依靠政府发挥制度供给的主导作用。

  第一,出台专项司法解释与国家级合规指引,降低法律边界的不确定性。建议明确规范在智能经济场景下,何种程度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账户流转记录”即可视为完成股东个人财产独立的初步举证责任,科学厘清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高频跨额度调用与非法财产混同的红线边界。通过稳定法律适用预期,消除金融机构因担心“人格穿透风险”而对OPC进行的风险折价,同时也解除创业者以个人全部财产暴露为代价的后顾之忧。

  第二,升级国家级信用基础设施,消除“数字足迹”的信息转化障碍。建议有关部门对现有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功能升级,推动将OPC在各大主流算力平台、代码托管平台、AI模型调用和自由职业平台上产生的算力使用强度、代码提交频率、API访问流水、垂直知识库规模等反映其核心竞争力和真实经营状况的“新型行为数据”,依法合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

  第三,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切实降低金融机构信贷敞口。建议对符合条件的OPC信用贷款提供不低于80%的风险分担比例,并实施差异化、高容忍度的代偿率考核机制。同时,引导保险机构大力开发OPC专属保险,如推广“创业安心保”等创业失败保险,开发算力中断险、数据安全责任险等险种,设立由创投、银行、保险、担保四方组成的“多元主体风险共担平台”。

  第四,实施差异化审慎监管与政策激励,激发金融机构服务OPC的内生动力。建议单列“OPC金融服务”专项监管评价指标,对银行针对OPC的首贷率、无抵押信用贷款占比、授信覆盖面和贷款增速进行定性与定量考核,并匹配差异化的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如允许高出普通小微贷款1至2个百分点)和精细化的尽职免责标准,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分配以及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中给予结构性参数倾斜。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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