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订)进行了修订。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说明》)指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在稳定国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办法的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根据《修订说明》,在简政放权方面,《管理办法》删除了“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条款。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优化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管理相关规定,在由海关实施监管、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情形中,增加“以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进出境的”有关规定。
在便民利企方面,《管理办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加以明确,促进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如延长《准许证》“一批一证”有效期至3个月、优化《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方式。
在事前监管方面,《管理办法》在资格审查、提交材料时增加“近2年内无违反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每年首次申请时或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等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由海关实施监管范畴,新增三项免予办理《准许证》由海关监管的情形。同时加强对外贸经营企业代理的监管,增加海关对外贸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要求。压实代理责任,防止虚假交易。
对于完善事后处罚制度,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管理办法》删除“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增加“撤销被许可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等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