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信托”)与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无锡产业集团”)纠纷案仍在持续中。
近日,无锡产业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铁信托的诉讼请求。自此,诉求近10亿元的中铁信托诉无锡产业集团纠纷案第二次被无锡中院驳回。
公告信息显示,案件根源可追溯至2015年的不良资产处置。2015年11月无锡产业集团委托中介机构公开处置不良资产包,2016年4月上海瑞威尊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定向投资该资产包,同年7月中铁信托认购该基金优先级份额。
2018年7月,中铁信托以优先级合伙人身份要求无锡产业集团履行收购义务,遭后者以“无足够事实和法律理由”拒绝,双方争议正式爆发并进入司法程序。中铁信托起诉无锡产业集团,并要求其支付优先级合伙份额转让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承担原告律师费用支出和本案公证费用等合计962809265.31元。
案件审理过程历经波折,2021年无锡中院首次一审判决驳回中铁信托诉讼请求,但中铁信托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院于2024年8月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无锡中院重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无锡中院作出的(2025)苏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是案件重审后的一审结果,依旧支持无锡产业集团的主张,驳回中铁信托包括优先级合伙份额转让款、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及公证费在内的全部诉求。
在业内专家看来,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收购义务认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前提,若无明确约定,无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结合案件背景,中铁信托作为尊晟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其主张的收购义务是否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无锡产业集团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收购责任,成为法院审理的关键。
无锡产业集团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事项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根据本次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尚在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及其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