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16项便民措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1日透露,从7月1日起,机动车报废后车牌需重新登记等限制性规定将取消。记者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了解到,各基层单位尚没有接到关于“报废车保留原车牌”的正式文件,但相关精神已经传达。车管所目前正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详情]

新举措分两阶段实施

  《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将分两个阶段实行,7月1日起实施其中10项措施,包括: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核发驾照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等。其余的9月1日起实施。[详情]
  ■ 原 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日前制定下发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这些措施将于7月1日和9月1日之后分两批实施。[详情]
  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 实施要点
    一、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
    ㈠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应当在3年以上……[详情]
    二、关于缩短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时限和建立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㈠实行机动车所有人自编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详情]
  三、关于允许条件具备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㈠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牌证具体工作模式和业务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详情]
    四、关于通过自助终端机或者互联网、声讯电话等办理驾驶人考试预约业务
    ㈠今年内,先在有条件的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管理所试行……[详情]
  五、关于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㈠根据经济人口规模等,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市进行试点㈡商财政部门选择银行并建立交通违法罚款异地资金清算机制。[详情]
  六、关于允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申请复核
    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对复核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详情]
  ■ 解 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工作要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针对目前群众关心、反映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问题,研究提出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陆续实施。其中,第1项至第10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11项至第16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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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须提前告知

    “今后,无论是举办大型活动、进行道路施工,还是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交通警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会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详情]

注册登记缩至两个工作日

  “为保证群众尽快办理好机动车登记手续,保证新驾驶人通过考试后尽快领到驾驶证,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两个工作日。”[详情]

车管所设立违法处理窗口

   公安部规定在车辆管理所以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群众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当场接受处罚后,继续办理换证、车辆检验等业务,不必再多次往返。[详情]

允许销售商代办牌证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牌办证,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车辆牌证,群众购买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车辆管理所派民警定期巡查审核,监督指导,并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详情]

对事故认定可申请复核

   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详情]

试行跨县(区)缴纳罚款

   目前,大部分城市由于受财政体制制约,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接受处罚后,必须向接受处罚的交警大队所在城区或县内的银行缴纳罚款。自今年9月1日起,每个省、自治区内选择1至2个设区市,在设区市内试行群众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罚款。[详情]

事故询问可委托律师到场

   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开展询问查证时,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强化监督,确保公正。[详情]

有车族可拥有“终身车牌”

  7月1日起目前机动车报废后,车牌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申请新的车牌。记者今天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了解到,这一限制性规定将会取消。根据《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从2007年7月1日起,有车族将会拥有“终身车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