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实施要点
    2007-06-11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一、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一)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应当在3年以上。
    (二)机动车所有人自办理机动车报废回收手续起,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
    (三)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二、关于缩短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时限和建立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一)实行机动车所有人自编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二)多国语言考试题库中全国性考试题目由部交管局统一编制;地方性法规考试题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编制。
    三、关于允许条件具备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一)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牌证具体工作模式和业务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允许代办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条件是: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或者具有二手车交易资格的企业;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且不少于3名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代办牌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与车辆管理所联网,并已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三)汽车销售商、二手车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时,负责以下工作: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数据预录入,初步审查群众提交的证明、凭证,整理档案资料,代发机动车牌证。
    (四)车辆管理所要加强对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牌证的监督指导,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对代办机构销售或者交易的机动车进行查验、确认;对代办机构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复核;进行定期巡查,并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对发现违规办牌办证的,停止其代办业务。
    (五)代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代办费。
    四、关于通过自助终端机或者互联网、声讯电话等办理驾驶人考试预约业务
    (一)今年内,先在有条件的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管理所试行。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发自助考试预约系统,供驾驶培训学校代办人员或者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自助预约考试。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互联网上建立考试预约系统或者开通声讯电话预约服务,由申请人自助选择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对于符合预约考试条件的,车辆管理所要告知申请人或者通过互联网向申请人出具预约考试凭证。通过部交管局统一下发的考试预约接口软件,及时将预约信息导入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
    五、关于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一)根据经济、人口规模等,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市进行试点。
    (二)商财政部门选择银行并建立交通违法罚款异地资金清算机制。
    六、关于允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申请复核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
    (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对复核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第2款规定办理。
    (三)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复核前或者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四)经复核后,当事人仍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要求再次复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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