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于农激发“三农”内生动力
——“重民生与促发展”系列时评之七
2012-03-13   作者:白田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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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民生与促发展”系列时评之一:让民生成为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重民生与促发展”系列时评之二:把“就业优先”列为经济工作首要目标
  “重民生与促发展”系列时评之三:让住房回归居住的本质属性
  “重民生与促发展”系列时评之四:控物价应是宏观调控经常性“功课”
  “重民生与促发展”系列时评之五:重塑股市财富创造功能
  “重民生与促发展”系列时评之六:社保“撑腰”释放消费新动能

    “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里,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比上年增加1839亿元,超过了1万亿元;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连续5年超万亿斤;解决了639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和60万无电地区人口的用电问题。
  近年来,中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多,政策扶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新农村建设逐步推进。
  尽管如此,与第二、第三产业相比,农业生产的基础依然脆弱;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的收入和福利仍然偏低;与城市相比,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还很落后。
  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参加今年两会的部分代表委员的看法是,今后,在进一步加大“三农”政策力度的同时,应当深化改革,更多地“还权于农”。
  回顾农村改革30多年的历程,不难发现,正是因为不断地“还权于农”,解放农村生产力,从而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不是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让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业生产效率得以大幅提高;乡镇企业的崛起,让农民有了创业的自由,农村经济随之改观;劳动力市场的开放,使农民有了进城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业的权利,工资性收入逐渐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今日“还权于农”之“权”,最重要的是土地财产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毋庸讳言,目前农民维护和行使土地财产权时,仍受到诸多限制,如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尊重农民意愿、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农民常常成为“低成本城市化”过程中的利益牺牲者,“失地又失利”,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引爆点。正因如此,温家宝总理前不久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
  “还权于农”的“权”,理应包括农民进城后的公民权利。当农民背井离乡卷入城市化浪潮的时候,由于所谓“身份”的差异,进城后不能和市民享受同等的就业、医疗、住房、教育、养老等公民权利,难以成为真正的“城里人”。于是,出现了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的现象。城市化的本质,是人即进城农民的城市化。否则,只能是跛足的城市化,或“伪城市化”。
  “还权于农”的“权”,还应包括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言以蔽之,“还权于农”,既是改善民生的问题,更是通过市场主体再造,实现权利平等和公平交易,进而激发解决“三农”问题内生动力的“基础建设”。把“还权于农”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功在当今,利在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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