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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呼之欲出
    2007-03-19    本报记者:李佳鹏 万栋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有关环保的相应问题进行了修改。其中,在第三部分“(三)大力抓好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中,“四是健全节能环保政策体系”内容中,“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之后,增加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士认为,尽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已经成了多方共识,这意味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呼之欲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政府已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案和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率先示范,积极探索相关实践经验;同时,学术界的有关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从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量化等理论与方法角度探讨走向建立生态机制的政策设计研究。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师范大学旅游与环境学院院长黄春长认为,中国目前具备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治意愿、实践基础和科学研究基础。要解决这类问题,中国必须建立一种能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激励生态保护行为的政策,这就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含义和目标。因此,在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对于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卢强说,目前,中国建立了较完整的环境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对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管理都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但在生态保护方面,还面临着政策结构性缺位的挑战,尤其是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缺位,无法解决诸如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这类生态保护及相关污染防治问题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规律在发生着作用,即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责任人丧失保护的经济压力。因此,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同样,关于生态补偿问题,民革中央建议建立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民革中央经过调研认为,目前在我国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补偿难。现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是依据1993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的。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标准是依据1994年国家出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按1%的征收率来执行的,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同时,资源开采企业上缴资源地的税收少;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政策落实难。
  民革中央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建立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提案》中建议,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资源开发新机制。一是建立资源税税种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和水、森林等可再生资源列入征收范围;二是适当提高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三是尽快形成市场决定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同时,在资源开发中照顾当地群众利益,尽快建立资源开采企业对开采地环境破坏补偿机制
  就在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入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同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也被同时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政协常委吴明熹认为,真正的世界强国,必须是海洋强国,掌握海洋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海洋经济发展突飞猛进,2005年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近1.7万亿元人民币,附加值7202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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