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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同命不同价”尽早终结
    2007-03-16    新华社记者:刘云伶 高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这次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同命不同价”现象提出质疑。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出台相关决定。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改变。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差巨大的情况。一年前,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三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九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之所以如此,症结在于相关规定。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对受害生命的赔偿和补偿中,支付“命价”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无论受害人身份、户籍如何,既然同为生命,就应该无贵贱之分,对其赔偿应一律平等。以户口性质对不同的受害人给予差别待遇,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符。
  “同命不同价”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般说来,农村家庭比城市家庭的抗风险能力要低得多。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所说:“我们怎么忍心在他们遭遇车祸这样的人生之大不幸时,还忍心去只给他们相当于城镇居民1/4的赔偿呢?”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一是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如果一部法律不能体现这些精神,就应该及时修改完善。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我们期待,终结“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尽早出台,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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