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置换办法》),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置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含大修)、扩建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随着行业发展形势变化,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据悉,此次《置换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明确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
此外还包括,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数量和容积,须与其电炉或转炉工艺的需求相匹配,防范企业滥用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新增炼钢产能。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强化政策联动等。
《置换办法》规定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后,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得实施产能置换,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同时,为避免企业借虚假兼并重组钻政策“漏洞”,《置换办法》对兼并重组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僵尸企业”产能属于长期停产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