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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明确证券期货违法所得认定规则
2026-04-17 记者 吴黎华 来源:经济参考网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监督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月17日,证监会宣布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是重要的违法事实,直接关系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形成了相应的执法惯例,但尚未制定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将违法所得定义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多条款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相关计算规则。因此,制定《办法》有助于明确和公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二是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前者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后者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是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违法所得独立计算,彼此不得盈亏相抵。

  四是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

  五是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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