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17日从证监会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期货公司的监管规定,在2023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结合期货行业监管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做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了新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步起草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实施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强化了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等。《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新旧规则衔接作出安排。
征求意见稿提出,提高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为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责主业,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的冲动和空间,要求“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