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雷士)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驳回惠州雷士的再审申请。此前,惠州雷士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905号终审判决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及其家族创立并运营的山东雷士对于“雷士”字号的使用,获得来自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裁定认可,这也给轰动一时的“两个雷士”纷争画上句号。
公开资料显示,雷士照明由重庆籍企业家吴长江创立,从一家小作坊起家,迅速发展壮大,一度跻身全球照明行业前五名,然而,吴长江创始团队和资本方龃龉生隙,发生激烈的企业控制权之争。2019年,包括惠州雷士在内的雷士照明核心资产,被美国资本KKR收购。2022年,惠州雷士以“侵权”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山东雷士变更雷士字号、停止侵犯雷士商标权,由此爆发“两个雷士”纷争。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905号终审判决载明,2024年10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侵害雷士照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惠州雷士要求山东雷士变更雷士字号的诉讼请求,认定“山东雷士公司使用‘雷士’字号获得了惠州雷士公司明确授权”。终审期间,惠州雷士主动撤回了山东雷士停止侵犯雷士商标权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表示了明确支持,其再审裁定书认为,“考虑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的历史渊源、《授权书》的相关约定等因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山东雷士使用‘雷士’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载明,根据一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雷士”字号最早由吴长江投资设立的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使用。2006年4月29日惠州雷士成立,吴长江担任惠州雷士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08年3月27日山东雷士成立,吴长江的配偶吴恋是山东雷士的控股股东。山东雷士自2009年起就与惠州雷士订立多份合同,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此可见,山东雷士成立之初与惠州雷士存在密切关系,且惠州雷士明知山东雷士登记使用“雷士”字号未提出异议。同时,山东雷士提交的《授权书》明确记载惠州雷士同意山东雷士在存续期间企业名称使用“雷士”或“NVC”字样。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信《授权书》并无不当,因为“惠州雷士虽然主张上述《授权书》系伪证,但不否认其上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使用公章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所说的“《授权书》”,是指惠州雷士2012年8月向山东雷士颁发的《承诺书》《授权书》《补充授权书》等系列授权文件。这些授权文件载明,惠州雷士同意山东雷士在存续期间企业名称使用“雷士”字样,授权山东雷士有权在9类和11类商品上使用“雷士”
“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享有20年商标使用权(2012年-2032年),且该相关授权明确约定“不可撤销,不可解除,长期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还指出,由于“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归属于惠州雷士,山东雷士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