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证券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质增效,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和权利救济途径,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5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或“协会”)组织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结合投资者保护实际需求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从内容来看,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共分为六章,涵盖了调解工作全流程:在规范调解工作方面,明确调解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秉持公平公正、中立及可调尽调原则,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提升行业调解公信力。在健全调解机制上,完善受理、调解程序、监督等多方面制度,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调解有序进行。在完善调解流程上,根据纠纷复杂程度设置简易和普通调解程序,丰富调解途径并明确调解时限。同时,协会深化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合作,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确认途径,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明确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提出,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具体来看,此次《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新增小额速调规定,行业机构可基于自愿原则,事先与协会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接受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于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提出建立“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助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决后,协会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或委派,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的及时化解。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为此次规则修订提供了重要指引。
此外,为将强制调解制度落实落细,保障这一法定制度的顺畅运行,需要在调解规则中明确强制调解的适用情形,把正在通过其他纠纷解决程序化解的纠纷、已有生效调解协议或裁判文书的纠纷,以及已有生效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纠纷,排除在强制调解范围之外;同时,明确违反强制调解规定的惩戒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通过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中证协组织对原《调解规则》进行修订,旨在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纠纷调解渠道,推动各方积极、充分地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在纠纷调解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修订发布《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是推动证券行业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未来,协会将持续优化调解服务,加强各方协作,让调解成为投资者解决纠纷的有力途径,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