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信证券(002736.SZ)发布的财报显示:2024年,公司实现收入201.67亿元,同比上升16.4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17亿元,同比上升27.84%。《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在业绩亮眼的同时,国信证券(含分公司及营业部)及相关员工去年合计收到超10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涵盖投行、私募资管等多项业务,涉及埃夫特(688165.SH)、奥普特(688686.SH)、利尔达(832149.BJ)等多家上市公司。
投行业务被指违规 涉埃夫特、奥普特
2024年10月18日,证监会网站公开信息显示,深圳证监局在1天内向国信证券及其4名保荐人出具了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其中,“〔2024〕19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开展中存在六大问题,如作为埃夫特保荐机构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以及未能督促发行人规范发行行为、对承销的个别债券尽职调查不到位等。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深入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与此同时,张存涛、李明克作为埃夫特保荐代表人也被出具警示函。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埃夫特于2020年7月15日在科创板上市,上市以来业绩表现不佳,股票简称仍为“埃夫特-U”(表明上市公司尚未盈利)。2020年至2024年,埃夫特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9亿元、-1.93亿元、-1.73亿元、-0.47亿元和-1.57亿元,持续亏损,累计亏损超7亿元。
同日公开的“〔2024〕19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张文、李钦军作为奥普特IPO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不到位,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20年底上市的奥普特IPO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原为张文、季青。2022年1月,李钦军接替季青任奥普特保荐代表人。2023年3月,唐永兵接替张文任奥普特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此前的2024年5月6日,广东证监局已向国信证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为奥普特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被指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未纠正奥普特使用其他募集专户发放薪酬问题。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IPO保荐项目利尔达上市当年“业绩变脸”
2024年,国信证券保荐的IPO项目撤否率较高,保荐项目利尔达上市后还因“业绩变脸”被监管部门抓了典型。
2024年5月10日,浙江证监局调查认为,国信证券及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年报,利尔达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831.71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鉴于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年8月26日,北交所监管执行部也因上述问题,对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财报显示,2023年上市当年,利尔达出现了亏损。2024年,利尔达归母净利润为-1.08亿元,亏损进一步扩大,同比下降1692.44%。此前在利尔达2024年三季报出炉时,也引起了北交所的注意。公告显示,2024年11月18日,利尔达收到北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季报问询函,被要求说明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无独有偶,2024年1月4日,深交所在“深证函〔2024〕15号”监管函中指出,国信证券作为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垠艺生物”)IPO项目保荐人,周梦、杨涛作为保荐人,在保荐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推广费用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深交所决定对国信证券、周梦、杨涛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要求国信证券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经纪业务、私募资管等被指违规
2024年以来,国信证券在经纪业务、私募资管、股票质押等方面也屡因违规而被监管警示。
2024年12月2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文件显示,国信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经纪业务方面,存在合规管理职责部门之间划分不清晰、部分账户实名制核查管控不充分、第三方合作风险管控防范不足等问题;二是场外衍生品业务方面,存在为客户违规开展业务提供便利、适当性核查不完善、风险监测管控不完备、内控管理不足等问题。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无独有偶,更早前的2024年5月16日,上海证监局在1天内向国信证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及相关人员出具了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国信证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报酬支付与新开户数量、客户资产值、佣金等直接挂钩的情形。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问题反映出国信证券上海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遂决定对国信证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2024年7月5日,深圳证监局1天内下发多份文件直指国信证券私募资管业务违规。其中,“〔2024〕15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国信证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部分产品主动管理不足、资管新规整改不实等四大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同日下发的“〔2024〕151号”和“〔2024〕15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马谦、凌铃作为国信证券上述产品的投资经理,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出具警示函;袁超作为国信证券时任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对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受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还发现,在股票质押业务方面,国信证券也时有违规。2024年4月19日,深圳证监局认为,国信证券存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个别标的黑名单管理不到位、个别标的尽职调查不充分等问题,国信证券及其时任分管高管杜海江均被出具警示函。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监管频繁采取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对券商的声誉和业务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券商应正视问题并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