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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蛋白“乌龙”年报事件追踪:公司及董事长、董秘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2023-05-26 记者 李晃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近岸蛋白(688137.SH)的“乌龙”年报事件又有了最新进展。

  4月26日晚间,科创板“新兵”近岸蛋白交出上市后首份年报,然而该年报出现多处错漏。4月27日,《经济参考报》全网首发《上市后首份年报“闹乌龙” 近岸蛋白年报现多处错漏》,引发投资者热议;5月9日、10日,《经济参考报》刊发了深度报道——《一份年报曝出1419项错漏 近岸蛋白称考虑找职业董秘》、《错误年报下买卖超亿元 律师称近岸蛋白涉嫌误导投资者》,对前述事件进行了独家报道。

  5月25日晚间,近岸蛋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化星、王笃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1 号)(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3年4月27 日,近岸蛋白披露存在多处错漏的2022年年度报告,影响投资者正常阅读。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同时披露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近岸蛋白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化星、董事会秘书王笃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警示函》显示,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近岸蛋白、朱化星、王笃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近岸蛋白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全体董监高人员已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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