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终于浮出水面。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都做出明确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在明年1月1日实施后,将会在目前已经实行的5000元起征点和新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释放减税红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教育方面,每个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支出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即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为扩大减税覆盖面,子女接受民办教育和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支出实际也统一纳入扣除范围,对于二胎家庭,扣除额将翻倍。
此外,继续教育方面,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每人定额分别扣除3600元和4800元。大病医疗方面,对个人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每年6万元的限额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方面,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方面,无房者租房按每年9600元到1.44万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额度根据所在城市划定对应三档范围。赡养老人方面,赡养6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并明确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权威专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定额扣除简便易行,扣除的力度也很大,在充分考虑到个人税收负担差异性、体现综合征税思路的同时,也有助于改善民生,切实减轻了居民负担。
具体来看,根据收入情况和负担情况的不同,对不同纳税人的具体影响也不一样。总体来说,上有老、下有小的中等收入群体减税效应最为明显。
举例而言,一个在北京工作的纳税人,有一个正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是独生子女有年满60岁的父母,在北京没有购房、租房居住,自己还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则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共计4600元专项附加扣除。假设其月工资为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在此前3500元起征点、本月起施行的5000元起征点、明年1月1日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种情况下,分别需要缴纳个税3120元、1590元、830元。明年1月1日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830元的个税应纳额,相比此前3500元起征点时的3120元,税负水平降低了73.4%。
“扣除的标准不低,‘红包’力度超出想预料。”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在看到征求意见稿后的第一时间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国际比较来看,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此类扣除金额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在5%至15%之间。而以我国2016年居民扣除社保后人均税前工资收入62412元测算,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扣除,相当于人均工资水平的19.2%,明显处于较高水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指出,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总体上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也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建国对记者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扣除的范围和力度都不小,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减负作用明显。此外,扣除办法简明好操作,例如子女教育扣除申报,只需要提供子女学籍号,继续教育扣除申报只需要提供文凭号。
操作简便的背后,是多部门信息的互联共享支撑。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表示,要尽量让信息跑路,不让人跑路。对纳税人充分信任的背后需要强大的征信系统,信息让渡给税务部门后,让税务部门能够去验证,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信息能够充分共享是关键。
此次个税改革的关键内容,除了提高起征点、税率结构优化、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外,还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从明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开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新税制时代,征管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专家指出,对于纳税人而言,此前我国个税都是分类所得,工薪阶层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明年起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会发生全年负担变化不均衡的情况,因此有些扣除只能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报、填报信息,按年汇算清缴,再由税务部门返回税款。如果纳税人愿意提交信息给单位即扣缴义务人,也可以由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