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称,40余名购买上海飞往北京的东方航空MU564航班的旅客因无法登机被滞留机场,并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对此,东方航空发布声明称事故发生系临时调换机型所致,已积极安排滞留旅客从浦东、虹桥机场换乘航班成行。不过,乘客方面却认为是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拒绝和解。
对此,东方航空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超售机票”一说。上述负责人称,由于原定执飞该航班的飞机在机场检查时发现零件有故障,因此东方航空决定临时更换机型,并致使48名乘客溢出。
对此,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律师认为,航空公司不应该以牺牲乘客的利益为代价来保全自己的利益。“为什么不能用更大的机型来换,而要换用小机型导致部分乘客利益受损呢?航空公司节省了成本,但消费者的利益却受到了侵犯,这不合适。”
为了弥补乘客的损失,东方航空提供了200元的经济补偿。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依据的是民航总局出台的延误补偿政策,并否认了媒体报道的“强制补偿”一说。
张起淮告诉记者,“从法律意义上看,补偿不等于赔偿。补偿是在于当事一方没有过错,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做出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当事一方有过错,那应该合同法规定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张起淮认为,此次事件属于航空公司的过错责任,不应按照延误补偿的方式来解决。
以上信息摘自《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