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审议通过《物权法》
2011-03-15   作者:记者 韦夏怡 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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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7日《经济参考报》头版头条刊登了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的消息,突出报道了大会通过《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而事实上,本报在16日就已对两部法律的修改情况做了大篇幅的报道。
  历时13年的制定过程,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次审议,从起草到修改再到正式颁布实施,《物权法》一直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因为《物权法》的制定,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
  资料显示,《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又进行了七次审议。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加大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力度,担负了规范和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重任。《物权法》开篇第一条就明确表示了其立法宗旨,即“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明确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质及其所规范的财产经济关系,也就顺理成章地明确了其独特功能,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二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在《物权法》中平等保护的原则得到了体现,即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通过将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落到实处,而《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则实现了“两税合一”,推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迈向成熟。有评论人士指出,新中国成立60年来,从“非税论”到“税利合一”,从“利改税”到“税利分流”,从分设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内资企业所得税到“两税合一”,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60年改革发展的历程清晰地显现出中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
    相关链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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