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企“两权”分离写进企业法
2011-03-08   作者:记者 韦夏怡 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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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4月16日《经济参考报》第二版全文刊登了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下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顺应了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其中企业法的颁布更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企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在国企改革的初级阶段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78年到1992年是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1988年更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一年。正是这一年两会期间通过的企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60家企业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
  “两权分离”是企业法的灵魂,是制定和实施企业法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企业财产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相互分离,即国家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通过法定形式将特定财产授予企业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国家不再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是我国全面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第一个重要法律,也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基本法。后来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实际是作为企业法的实施细则,对其基本原则又有进一步的解释。
  企业法的颁布经历了不断的讨论和修改。1988年1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修改后的《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草案)》。根据党的十三大报告的精神,在草案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写了“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并增写了“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支持厂长依法充分行使职权”的内容。1988年1月11日至21日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草案,决定将草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企业法。
  从1978年至1992年间国企改革放权让利的初步探索,到1993年至2003年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再到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进入不断纵深推进的新阶段,改革是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命题。直到今天,国企改革仍在路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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