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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7种情形不得使用省直公积金商转公贷款
2019-08-20 作者: 记者 李鹏/郑州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对7种不得使用省直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据悉,这7种情形包括:一是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人有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月供合并计算后月还款额超过家庭月收入60%的;二是贷款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三是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人存在信用逾期记录,合并计算后累计逾期超过六次或单笔连续逾期超过三期的; 四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五是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商贷银行不同意提前结清的;六是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以住房贷款支付房款的;七是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签订的首付金额与借款合同中签订的借款金额之和不等于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总房价的。

  除上述情形外,按照规定,在职职工要使用省直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一是必须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是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郑州市区内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二套或郊县房产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60万元;三是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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