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碳交易:诱惑与风险同在
    2009-08-17    作者:王海蕴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通过碳交易机制,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以低成本完成了在本国需要高成本完成的任务;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原来的碳排放量变成了真金白银,可以借此促进本国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对全球而言,又达到了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实际上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美国纽约的麦迪逊花园广场上,树立着一块高21米的钟,但钟上显示的不是时间,而是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此来警示人们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近年来,关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话题越来越热,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碳排放交易在我国也已经悄然兴起。

碳交易的前世今生

  碳交易的产生源于1997年12月的一份文件,也就是环保领域著名的《京都议定书》,它由来自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署,其目的在于全球各国联手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抑制全球气候变暖。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2008-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1996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为了减轻这些国家的减排压力,《京都议定书》还确立了一些灵活的机制,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就是其中之一。
  在这一机制下,受到二氧化碳减排额度约束的发达国家企业和政府机构,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或资金投入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进行节能减排项目合作,从而获得该项目所降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抵扣其自身的排放量限额。
  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往不被关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成了可以用来交易的有价商品。人们把在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相关规则下进行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称为碳交易。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上,交易的实际是关于碳减排量的数字,看不到任何的实物。
  可不要小瞧这样一个数字的市场,根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可达每年500亿欧元。甚至有专家估计,未来这个市场规模将达到2000亿-2500亿欧元,超过世界石油市场。而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中国将是最大的卖家。

碳交易的诱惑

  对我国的众多能源企业而言,碳交易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机遇。
  联合国《京都议定书》CDM执行理事会委员、中国气候谈判代表吕学都算过这样一笔账:例如一个能源企业投资一个风电项目,年发电量为100兆瓦,每年能减少排放大约20万吨二氧化碳。如果企业把这20万吨的减排量转让给发达国家的政府或者企业,以每吨二氧化碳10欧元计算,每年可以收入大概200万欧元,利用这笔收入不但能够维持项目的运行,而且能进一步发展风电产业。
  而作为买方的发达国家或企业也相对合算。因为《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这些国家必须在2008年到2012年,在1996年的基础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机构如果在本国国内去实现目标,其成本相当高,而如果通过碳交易机制,成本大约是其在国内减排的1/10。
  通过这样一个机制,发达国家或企业以低成本完成了在本国需要高成本完成的任务;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原来的碳减排量变成了真金白银,借此可以促进本国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对全球而言,又达到了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实际上是一个多赢的结果。目前,尽管我国能源企业碳交易成功的例子不多,但各方都在尝试,以期能够走入碳交易的市场,获得这份“意外之财”。

碳排放如何交易

  早在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联合签署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就已经开始实施,但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碳交易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很多企业家抱怨:“我有碳排放指标,但不知道怎么去卖,卖给谁。”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所副教授段茂盛介绍说,一个CDM项目的开发大概有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项目设计;第二个阶段是合格性确认,项目经过联合国认可以后,成为的一个合格的CDM项目,而到底能够产生多少减排量,取决于项目的运行情况;如果联合国认可就会签发给这个项目相应数量的减排指标,企业拿到减排指标之后,就可以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完成第三个阶段。
  北京环境交易所总经理梅德文介绍,他们主要做两项工作,一是为碳交易卖方寻找买主,二是形成价格,为企业卖家降低交易成本。
  毕竟碳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事物,存在着各种想象不到的难度。大唐集团CDM办公室主任唐人虎介绍,大唐集团的一个CDM项目,从开始做到拿到第一笔钱,历经了9个月。而这在我国已经是最快的速度了,因为碳交易的规则特别复杂,且一直在变化。

碳交易的风险

  碳减排量的数字就可以卖钱,对我国企业而言还是个新鲜事,也有不少企业把它看做是天上掉下来的一个馅饼。但吕学都提醒,和其他生意一样,这里面也有风险。企业最终要拿到真金白银,需要有两个条件,第一是该项目要做成CDM项目到联合国注册,第二是该项目本身一定要建成。现在国际上的买家会在做决定之前进行考察,包括项目到底准备怎么建,在哪里建成,对环境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等。即使如此,截至目前,在联合国审批的CDM项目里,有10%的项目会被拒绝。这样,企业前期为减排而投入的资金就会“打水漂”。
  同时,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也指出,由于目前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发达国家设定,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企业不能直接将减排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其卖出的二氧化碳减排权要发达国家的碳基金和公司或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使得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基金或公司可以从中赚取丰厚利润,每项交易差价往往比发展中国家出售碳减排量的价格还要高。因此,国际碳交易市场目前还是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本来就没有定价权,议价能力又较弱,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使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与不利地位。因此,如何利用好碳排放的规则,是我国能源企业面临一个长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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