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薪令别演化成“再创薪高”
    2009-02-10    作者:王旭东    来源:武汉晚报

    财政部刚刚印发的国有金融高管薪酬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且该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这被认为是中国金融企业限薪令即将出台。(2月9日《北京青年报》)

    在金融危机与“天价薪酬”的强烈反差下,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限薪是必须的、合乎时宜的。对于近期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泰君安“天价薪酬”事件,相关业内专家表示,中国可以效仿美国实行“限薪令”,国内金融高管年薪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然而,“中国版限薪令”的规定是“最高年薪280万元人民币”,远远超出专家的“预期”,也远远超出民众的想像。除了最高值依然高得吓人外,其计薪办法也显得有点复杂: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其中每一部分薪酬都有着复杂的计算办法。恐怕只有业内人士才能准确理解,普通民众根本就是“似懂非懂”,更不用说能够有效监督了。
    限薪令中说,中国版“280万元人民币”的限薪令,还略低于美国版限薪令的“50万美元”,那是没有充分看到中国国情,没有充分考虑分配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中国的平均职工工资是多少?农民的年收入是多少?低保标准是多少?中国还有多少贫困人口?……最高薪值永远只有相对值,而无绝对值,28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值,以及难以监督的薪酬计算,恐怕会刺激金融薪酬屡创新高。
    共同抵御金融危机风险,谁都不能只是看客,金融界更不能“独善其身”。行业工资是一面“镜子”,能够照出行业间贫富差距;高薪以及高增速,是行业暴利的“影子”。在金融风暴中,金融高薪“我自岿然不动”;在金融危机时,金融高薪不“危机”。这有损于社会的公平公正,“分配制度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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