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恐将落空
    2008-11-04    作者:蔡岩红    来源:法制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几天前公布的一条不起眼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此消息实际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批复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称,这是我国首次出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政策。消息公布至今,在各大门户网站相关调查中,有超过80%的网民明确反对此项政策。
  之前还有消息称,北京市地税局将于今天出台具体缴纳方案。但截至今天下午3点,记者尚未在北京市地税局的网站上看到具体方案。北京地税相关人员今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今天明确向记者表示,“此政策合法,但难以操作”。

年交易量有几十亿元倒卖利润达50%以上

  据业内人士介绍,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其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网游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二是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网站最初发行虚拟货币是为了帮助游戏玩家克服游戏难关,不断晋级。而一些玩家为了尽快晋级,便直接从一些游戏高手手中购买虚拟货币。这样,虚拟货币便拥有了现实价值。后来,一些网站也开始直接销售虚拟货币,网民使用这种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网站的其他各种虚拟商品和服务,比如论坛会员资格、电子宠物饲料等。这样,虚拟货币便有了代金券的功能。
  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并且每年以15%至20%的速度增长。
  “我现在玩游戏不花钱,反倒挣钱。”在上海工作的张明对自己的“游戏生涯”颇为得意。前年,他迷上了一款名为《丝路传说》的网络游戏。经过几个月的疯狂升级,他终于在毕业时练到“封顶”,一身极品装备。“装备都是我用游戏币换来的。”张明说。
  张明提到的游戏币其实就是网游市场上的虚拟货币。记者了解到,从2002年以来,包括新浪UC币、网易POPO币、腾讯Q币、魔兽世界游戏币等各种虚拟货币纷纷亮相。
  如今,像张明这样的网络玩家还不少。前不久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83.5%的青年已经使用过虚拟货币,其中31.9%的青年“经常使用”。65.2%的人将虚拟货币用于购买网站增值服务(如会员服务、游戏道具等),61.4%的人将虚拟货币用于兑换、购买实物产品,43.3%的人用于兑换现金。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一些人干起了倒卖虚拟货币的营生。
  记者在淘宝网上很容易便找到了买卖Q币的网店。一个名为“国色天香”的网店声称,27元人民币可买30个Q币,1个Q币则可以卖0.5至0.7元。
  丁丁就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专门销售各种虚拟货币。他告诉记者,他干这行已经4年多了,像他们这些虚拟货币“倒爷”的营销渠道,主要是淘宝店铺、5173网以及各大主流论坛以及网吧现场等,利润通常在50%以上。
  按照丁丁的说法,中间商购进的虚拟货币大多数是“生产”出来的,“生产”方式有很多种:一是靠打游戏赚取游戏币,然后再折合成真实的人民币兜售给网游玩家;二是来自偷盗,以腾讯Q币最多,一旦用户QQ被盗,Q币便随之被盗走,进而低价流入二级市场;三是有人雇人专职打币,组成“打币工作室”生产游戏币。以魔兽金币为例,工作室要求工人每天最低“产量”要达到600个金币,超过600个,按每个1毛钱作为奖金发给工人。而以此价格支付工资的老板,却能以两三倍甚至更高的价格倒手金币,其利润可想而知。

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征税操作难度太大

  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暗流涌动,我国至今尚未出台针对虚拟财物征税的法律法规。但业内人士称,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必须缴纳相应税收。于国富对此也表示赞同,他认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做出的“批复”是具有法律根据的。
  但于国富同时强调,考虑到个人通过网络交易虚拟货币往往具有额度小、地理距离远、征税成本高、难以计量等问题,他担心该意见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于国富的担心得到网民的证实。有网友称,玩家买卖游戏币几乎都是私底下进行的,表面上看,交易是赠与游戏币,其实买家私底下已把人民币给了。要对这种隐秘的交易征税,难度很大。
  不仅是网络游戏,一些网店私下交易的情况也很多。在淘宝网卖陶瓷用品的小叶说,比如要在网上买5件陶瓷,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商量好,把订单上的数量写成1件,而实际卖出5件或更多。这样一来,卖方可逃避4件商品的服务费和税收,而买家也可获得较便宜的价格。此外,网络虚拟货币交易都是虚拟符号,没有发票等征管查找记录,地下交易的空间巨大,因此征税的技术难度非常大。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理角度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先承认虚拟网财归属的合法性,才能对合法财产的交易进行征税。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网财的交易。在没有专门法律规范,仅比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参考的情况下,直接采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率20%进行征收,显然有些操之过急。
  为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着手对虚拟网财流转过程中产生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而不能仅仅单一增加税收收入项目。目前需要先行厘清的是统一有关虚拟网财的各种争议,继而制定出更具可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措施。在此基础上,再对通过网络买卖虚拟网财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此才能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本报北京11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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