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兑现的“限价令”只是一纸“空头支票”
    2008-07-25    作者:池墨    来源:光明网

    距离6月19日发改委下发电煤限价令一月有余,电煤价格反而上涨22%。7月24日,针对电煤价格不断攀升的势头,发改委下发煤炭限价二道金牌,明确要求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对于发改委再次限价,浙江能源集团某负责人表示,“不敢寄予太大希望”。他认为,限价令并没有疏导,反而加剧电煤的矛盾,而未来的煤炭价格仍然会继续上涨。(《新京报》7月25日)

  限价令没有平抑电煤的价格,反而加剧了电煤的矛盾,这显然有悖于发改委的初衷。发改委第一道限价令出台后,电煤价格仍然上涨超过22%,说明发改委的限价令根本没能遏制住电煤价格的上涨。作为限价令的发布者,发改委应该保证自己的限价令落到实处。因此,发改委应该找出限价令未能执行的原因,并加以督促、落实,保证限价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发改委对第一次限价令的“失效”似乎并不怎么在意,不是去分析限价令受阻的原因,采取对策,而是又出台了一个限价令,听起来让人感到好笑。无法兑现的“限价令”只是一纸“空头支票”,就是下发一百道限价令,其效果也等于是零,难以遏制电煤的上涨。
  发改委第一次限价令之所以失效,一个原因是国有大矿的出厂价虽受到严格控制,但一些未受监管的小煤矿的价格却水涨船高,导致电煤价格突破了发改委的限价底线。而流通环节的价格,大煤炭企业根本无法控制,这就让发改委的限价令打了很大折扣,直至完全失效。可见,限价令不应仅仅针对国有大矿,还包括那些未受监管的小煤矿;限价令也不应仅仅针对煤矿企业,对流通环节以及销售终端,价格都应该予以明确。遗憾的是发改委是“顾头不顾尾”,只对煤炭源头进行价格干预,不对中间及终端环节进行监管,直接导致了限价令的失败。
  今年以来,我国接连发生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两场灾难,受其影响,给煤炭生产、交通运输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导致电企用煤吃紧,加剧了我国今夏的电力缺口。为了保证电企生产用煤,发改委要求一些煤矿复产,并针对电煤下发了限价令。而在发改委下发限价令之前,一些省份就对煤炭价格进行了临时干预,山东省政府在今年6月出台干预煤价措施,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供应,同时要求所供电煤在6月价格基础上每吨下调10元。湖南省规定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在合同价格之外每吨征收了35元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就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加价。对未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电煤、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在今年5月19日前与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结算价格的基础上,除按省政府规定价外加收每吨35元煤炭价格的调节基金外,不得提价。而另一煤炭大省陕西省也表示要求电煤不涨价。这些省份对煤炭价格的干预,让发电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电煤从煤矿到发电企业,还要经过运输等环节,虽然煤矿执行了限价令,但是,到了发电企业那里,价格却又发生了变化。发改委的限价令就这样被“改写”。
  笔者以为,一个政策的出台,不仅要有良好的愿望,还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严格监督,保证其执行,否则,一切只能变成空谈,政策的效力和严肃性就会大打折扣,政府的威信也会受到影响。对于发改委的第二道限价令,笔者不以为然。既然第一道限价令未能起到限价的作用,那么,第二道限价令还能有多大效果?发改委的当务之急,是严格落实第一道限价令施行,如果第一道限价令存在政策漏洞,应该进行补充弥补,对于违反政策的,进行监督处罚,确保限价令的效果,而不是急着再去下发又一道所谓的限价令,因为无法兑现的“限价令”只是一纸“空头支票”而已,不会起到任何震慑作用,请发改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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