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旨在增进社会福利
    2010-07-22    作者:王琳    来源:广州日报
    在广东日前举行的社会保险法论坛中,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算不算工伤再次成为专家们热议的焦点,由此也引发人们对社会保险法出台的期待。
  社会保险法从1992年开始起草,迄今已是第18个年头。不久前,多家媒体报道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在一次会议上表示,《社会保险法》原计划在今年下半年颁布,现在因为有些因素,6月份审议不了。但大的问题已经协调好,如果8月份不出,就10月份出,估计年内便可出台。
  这番话令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保险法》好像成了行政机关内部的事,部门之间协调好了,也就可以出台。但从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上看,这部法所面临的利益博弈,实则主要是不同阶层之间的协调,是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协调。例如争议颇大的“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算不算工伤”,这就需要在企业与工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曾因放宽了对工伤事故认定的限制而颇受好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六种具体情形和应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并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然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不到5年,就传出了修改的信息。在一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被删除。“删除派”主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纳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障范围。“支持派”的理由则主张交强险与工伤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可以并存。一年来,围绕此议题激烈争辩从未停歇,由此而引发的利益博弈也未达成妥协,《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悬而未决在意料之中。
  《社会保险法》则较《工伤保险条例》覆盖面更大,内容也更为庞杂。草案全文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仅1个多月立法机关就收到了7万多条意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充分说明了社会保险在国民心目中的分量。
  立法博弈应贯穿立法的全过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必须面对中国社会保障还十分欠缺的现实。社会保险的宗旨之一在于“分散社会风险”。这是因为公众很难独自抵御不期而至的各类事故——公共事故虽然对个人造成了具体的伤害,但事故本身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正是因为社会风险的公共特征,决定了中国必须根据社会公正原则,让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损失,以保障受到事故伤害的人的生活。理解了社会保险的基本精神,才能在诸如“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算不算工伤”之类的问题上,得出正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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