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不是筑起城市藩篱的工具
    2010-05-10    作者:社论    来源:新京报
    城市如何正确对待流动人口始终是未决的问题。暂住证时代,未被取消的收容遣返条例大行其道,被当作处置流动人口的极端手段加以使用,制造出了诸如孙志刚那样的惨剧。该法2003年废止,城市主政者转而寻求新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一时间,被寄予管制厚望的居住证制度受到效仿。但受它背后的治理迷思所引导,居住证制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演变为抬高城市藩篱的工具。
    作为这种判断的明确证据,刚刚结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中明示: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若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但草案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不适用此规定。而在今年4月底,深圳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李铭强调,流动人口增长过快,“无业人员不清除,深圳治安永无宁日”。
    这两个城市展现的思路异曲同工,实质上都是要建立一种屏障,从而能够将一些流动人口阻挡在城市外面。之所以在暂住证时代没有采用这种模式,是因为那时的流动人口即便可以进入城市,但在收容遣返的名义下可被强制驱逐出去。因此,即使暂住证制度实际上废弛,有关方面也不愿思量更周全的管理措施。如今,驱赶再无依据,主政者不约而同开始构筑“虚拟的防线”。
    居住证制度推行以来,舆论赞赏它是化解户籍改革僵局的折中通道。殊不知,城市管理者一直用复杂的心态对待居住证的两类功能:一是社会管控,二是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被限定了苛刻的前提条件,享用起来相当困难。而随着昆明等地的居住证制度浮出水面,人们不难发现,居住证的社会管控功能被强化到令人不安的程度。它极有可能成为城市自我设障的新制度。
    对居住证制度过度利用的理据是重新拾起“流动人口威胁论”。在这种论调里,流动人口被渲染成城市治安的隐患。流动人口与城市犯罪之间的联系被粗鲁地断定为因果关系。某些似是而非的论据有了市场,如:广东七成重大案件为包括港澳台的流动人口所为,深圳88%的看守所在押疑犯是第一次犯罪,等等。流动人口被污名化,甚至被故意暗示为城市不稳定的源头。
    流动人口威胁论带来了两种后果:其一是设置更加严苛的措施以抬升城市门槛。例如昆明设置了高企的居住证办理资格。如此,城市的开放度和包容度急剧跌落,完全不忌讳它对国民权益的侵害。国民在城市中立足与发展的可能性大受打击。其二,执法部门有了充足的扩权理由,如深圳计划在三五年内再增5000名税款供养的警力。
    正像推广居住证制度时暴露的弊端所印证的那样,为了给更严密的社会管制提供借口,流动人口问题不断地被偷换概念:先是被狭窄地诠释为治安问题,进而又被狭隘地转换成压制思路,直到出台各种伤及权利根本的具体措施。一些城市变相剥夺了原本就该给予的权益,流动人口成了二等公民。
    居住证制度最该为流动人口安居乐业提供基础保证,如果任凭它嫁接收容遣返思维的残余暗流,只会令它的解释权旁落,从而局限在狭隘的治安布局中不可自拔。有人认为,只要把小区变成铁笼,就会灭罪。推而广之的片面观点是,打击城市犯罪就该把城市封闭起来。从来不该忘记,流动人口威胁论曾经制造了野蛮的收容遣返制度,城市和国民不该再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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