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律规范的征信系统是拔苗助长
    2009-10-28    马红漫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构建加速。央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10月25日表示,将把偷漏税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另有消息称,目前央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而在此之前,公积金缴纳信息、贷款信息、环保信息等已陆续纳入到了征信系统之中,预计还会有更多数据信息纳入到个人资信评级的要素之中。
  数据分散、信息共享程度低等问题一直都制约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未来越来越多领域的数据信息与征信系统对接,无疑将有利于完善数据库信息资源,扩容征信报告使用范围,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但现在的问题是,在短时期内汇入大量个人数据信息,是否就意味着征信系统质量得到了真正提高,其中个人的信息权利又如何得到保护呢?
  需要提及的是,个人信用被视为“第二身份证”,征信报告的质量涉及到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在完善信息覆盖面的同时,各项配套性改革举措也要及时跟进。否则,法律建设滞后、垄断供给部门服务瑕疵等短板的存在,将难以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一旦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受损,其警戒个人失信行为的功效也将大打折扣。换言之,征信系统建设固然有其必要性,但是其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问题的重要性要更胜一筹。在后者没有得到妥善保护的前提下,笔者建议,行政部门不妨让征信体系建设“慢些走”。
  从既有的社会经济现实情况看,我国相关配套改革明显滞后于征信工作的实践。一方面,由于法律保护的缺位,个人隐私权难言有所保障。另一方面,由相关部门直接向征信部门提供个人资信数据的做法,也难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以尚处于寡头垄断格局的电信市场为例,电信巨头与个人客户之间的市场地位严重不对等,现实中不但收费高企问题迟迟难以解决,而且电信企业明显的服务瑕疵也往往要客户买单。不久前,西安就出现了一张史上最牛的电信账单,一位杨先生所欠电信公司的话费竟然高达4.5万亿元。如此疏忽倒是可以一目了然,电信公司也能够主动认错。但问题在于,如果误差话费不是如此巨大,而是几十元乃至数百元,客户因此而拖欠,是否就应该被记入黑名单呢?更何况此前有关通信资费重复计费、不合理巨额收费等报道屡见不鲜,试想,这些客户如若因陷入纠葛时间过长而有不良记录现身征信系统,那么相关个人信誉将会遭受诋毁。在第三方监管缺失的情况下,由征信部门与电信部门闭门决定的征信系统数据,其真实性也着实难以让人信服。与之类似,偷漏税信息记录,也极有可能因税收稽查力量的薄弱而难言公平。
  从海外市场经验看,虽然征信系统更多是对商业信贷行为进行约束,但是这一商业行为也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其中所设计的核心法律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哪些数据可以被用作征信依据;其二,被征信调查方如何获得平等的法律平衡地位。以英国个人征信系统运作状况为例,该国就有一系列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例如,《数据保护法案》就个人数据的取得、使用、披露及有关个人数据加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信息自由法案》赋予了公众从公共部门获取信息的权利;《消费信贷法案》明确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防止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过度借贷和个人破产的不断增加,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通过这一系列法律规制,平衡了征信部门、服务机构以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了征信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此外,英国的征信部门也体现出了多元化特征,除了征信公司与征信局外,信息专员署、信息法庭、破产服务局等机构也是征信管理体系中的成员。多元化力量不仅向民众敞开了投诉的大门,而且有助于提高最终纳入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
  由此可见,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角度看,我国征信系统的确亟须快速推进。但是,“加速推进”绝非行政行为能够跨越法律规范的理由。在法制配套措施得到夯实之前,便以行政意愿为主导,大张旗鼓地为征信系统扩容,甚至随意添加大量商业属性的评级标准,最终的结果无异于是拔苗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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