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制,食品安全执法需公众参与
    2009-06-01    梁江涛    来源:中国网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相关报道见A9版)
  近年来,从多起严重矿难之后的安全生产立法,到非典之后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立法到三鹿奶粉事件之后食品安全立法,再到物业纠纷之后的物权立法,对公众普通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立法的速度快,效率高,而且通过网络等平台广泛吸纳民意,有目共睹。可以这么说,公众参与的深度既决定立法的速度,更决定法治执行力的强度,因此,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同时,在三大监管领域需公众的广泛参与。
    其一;借鉴QQ群技术,依托网络建立松散型的第三方维权机制。“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的赔偿提高到10倍。在以往“问题食品”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客观上由于个人取证、投诉和交涉上的难度,影响了索赔效果。为了让消费者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由律师、记者、学者等社会精英和公众代表参加的第三方维权组织就是构建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化解因“问题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第三方维权不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超脱性,而且利用其特殊的影响力提升食品安全事件引发民事赔偿的效率,以利于受损消费者尽快得到赔偿和补偿,并依法追索“问题食品”代言人等其他连带民事责任。第三方维权机制等于设置了一个“减压阀”,可以通过互动的维权通道消除消费者因“问题食品”引发的不良情绪。
  其二:公众应介入新食品审批、食品标准制定以及餐饮业许可的全过程。对于厂商向批准部门申报的新食品,在审批之前应广泛收集专家与公众意见,一方面反馈厂商作为是否批量生产进入市场的考量;一方面备案作为授权专业机构风险评估的参考。对于大多数公众说“不”的新食品,主管部门应予否决,不得准其入市。对粽子、包子、饺子等民间传统食品,是否出台国家或地方标准,应上网征求公众意见。定标准,应听老百姓的,侧重于安全与卫生方面的考量,而非对尺寸主方圆锱铢必较。对传统食品推出强制性安全指标,应充分考虑到它的可操作性和公众认可度,不能标准繁琐,形同虚设。对餐饮业的许可应提前公示,征求当地民众意见。
  其三;发挥网民优势,运用网络平台,对监管部门进行全天候的监督。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机制上的种种乱象,最突出的就是监管责任缺失。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安全监管体制与机制正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但仅有内部监督显然不够,必须启动更为密集的公众监督与媒体监督。无论是日常的依法履职还是突发性事件之后的问责,都需要公众采取“盯人战术”,才能强化监管者的责任感。纪监部门应整合现有平台,增强受理与处理的公开性与互动性,让公众参与不仅可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上的规范性,避免各监管部门职责交叉,防止监管真空,更促使完善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与此同时,拉伸公众监督的长度,对某些地方“先问责后复出”的不良现象予以曝光,督促相关部门督查处理,在全程规范、公开透明的公众参与中真正体现新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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