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去年公布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3月30日《广州日报》)
这个规定得到了大家一致的赞成。滞纳金本身是为发挥敦促功能,但在现实中常常异化为远远高于罚款本身的“天价滞纳金”,群众意见很大。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说,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其目的是为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加重惩罚。 但实践中,某些滞纳金已经演变为某种变相“罚款”。这就会造成程序、实质两个层面的不公——从程序上说,每个行政处罚都必须有事前告知、当事人申辩的环节。征收滞纳金催缴通知,是把两个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合二为一。从实质正义上说,这种催缴方式很少事先告知义务人,不能发挥督促作用。 有趣的是,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滞纳金”,在法律里却往往是空白——只有《税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劳动法》等五部法律规定了滞纳金。更多的滞纳金规定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从立法角度看,依然是执法部门的自我授权,自我规定。而根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国家的专有立法权。 既然没有“法”定,那么就会由作为利益一方的公权部门自己来决定,就会倾向抬高滞纳金。比如最近南京叶先生因为银行转账不成功,欠缴水费居然高达812元,其中“滞纳金”566.7元。自来水公司出示了《供用水合同》里的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0.5%征收违约金。但依据2005年《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个0.5%违约金早已经取消。(3月14日《现代快报》) 可见,当滞纳金还是公权部门的“饼干罐头”,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就难免被公权部门滥用。我们应该看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这只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规章,并不是国家法律;此次取消天价滞纳金是公安部门的一种“自觉”,并没有上升到制度制衡的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