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70年后续期问题不应模糊搁置
    2009-03-23    盛翔    来源:新京报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其中在最受人关注的关于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续期问题上,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3月22日《羊城晚报》)

  所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当然既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等于是把最终决定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因为“国家有关规定”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述,从人大通过的法律到国务院通过的法规乃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应该都属于这个范畴。
  个人住宅在70年后会不会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这个忧虑一直盘桓在公众心头。毋庸讳言,在现有法律意义上,业主对房屋所拥有的实际产权是相当不完整的,而且,只要这一核心问题不早日予以法律明确,《物权法》对于房屋物权的保护作用也将被严重虚化。不再继续搁置或回避这一核心问题,对于稳固公众信心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早日明确这一问题,实际也是对公众消费信心的一种有力提振。
  事实上,明确住宅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问题,既是现有房产交易实现理性化的前提,也是公众合理规划个人住房消费的前提。如果住宅70年后续期是“有偿”的,那么现在部分二手房的交易价格将大大偏高,土地的已使用年限必须及时记入折旧,否则现有房产交易就难以理性。
  正因为如此,如果我们继续对本来应作为理性交易之前提的核心问题采取模糊搁置策略,那么公众对房产的投资将如“盲人摸象”一般。政策的不稳定性和不可知性,同时还会让政府部门陷入一种尴尬的道德困境:事先不把规则交代清楚,等公众全部参与其中再来公布规则,民众对政府公信力难免产生怀疑。
  因此,应该借助《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机会,让利益各方充分参与讨论争取一次性辨明,最终形成共识并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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