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机动车排污费体现行政理性
    2009-02-03    魏文彪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今年拟开征机动车排污费,实施前将开听证会”,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1月31日表示,此消息为空穴来风,机动车征收排污费仅是北京将深入研究的一项政策,今年并没有征收的安排。

  由于发生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包括汽车工业在内的实体经济遭受到一定的影响与冲击,国家为此已经通过开征燃油税、减免小排量汽车购置税等政策扶持汽车工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领域的内需。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向机动车征收所谓排污费,显然与国家扶持汽车工业发展与扩大内需的政策不相符合,不利于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降至最低的目标的实现。
  向机动车征收所谓排污费,事实上也难以起到有效减轻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效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民众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汽车进入家庭将是不可阻抑的趋势,通过征收排污费等政策阻碍民众购买机动车,是与不断提升国民生活水平、促进民生福祉改善的发展初衷背道而驰的。而且,事实上不少家庭也不会因为征收排污费而放弃购买机动车,在这种情形下,向机动车征收排污费,事实上只会起到增加机动车主经济负担、减损其生活幸福程度的消极作用。
  另一方面,机动车既然能够合法进行销售,就表明其是符合有关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与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在这种情形下,再向购买机动车的消费者征收排污费没有道理。而且,即便从广义上说任何车辆只要使用就会造成污染,所谓排污费也应当向通过销售机动车赢利的生产厂家征收,而不应将已在购买机动车过程中缴纳各种税费的机动车消费者作为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否则难免有二次征税的嫌疑。而且即便是在机动车生产环节,也不应简单地增加税费,而应通过相关政策引导厂家多生产排污量小、符合更高环保标准与要求的机动车,以降低出厂的机动车在使用环节中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从源头上促进汽车消费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向机动车征收所谓排污费,实际上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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