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小费”也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
    2008-10-31    江苏 吴江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出台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布后,引发了广泛争议。山西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办法》将于今年底正式出台。(人民网10月30日)

  在国外,服务业者“收小费”几乎是个惯例,不过,即便如此,“小费给不给”以及“小费给多少”,顾客也都有着完全的自主权。不难看出,即便在小费成惯例的国家,自愿也是“小费”的一个必要前提。从这个角度来看,“小费合法化”当然也就有了需要质疑之处。是强制要求游客交纳小费,还是赋予了导游收小费的权力?然而,无论是强制游客交小费,还是赋予导游收小费的权力,其实都是对小费自愿原则的违背。
  不难看出,在小费这个问题上,当事人的权利是不是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其实是个比“合不合法”更加关键和重要的命题。事实上,对于那些提供了优质服务,令顾客满意的服务者,假如顾客给予小费,他们当然也有接受的权利。那么“小费”的存在就天然合理,无需得到法律的批准和允许。因此,小费也必须以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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