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贷困境当思求变
    2008-01-04    郭田勇    来源:新京报

  要克服农户小额信贷工作中的种种不足,让小额信贷真正成为农村脱贫进步的助推剂,就必须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中突破现有藩篱,加强金融创新。
  据1月2日《人民日报》报道,近年来,我国不断革新农村小额信贷的制度办法,拓宽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截至目前,仅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2260亿元,受惠农民超过3亿人。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直接实施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这种形式由于具有正规制度保障和合理规章与政策环境的优势,发展很快,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主体。而其他小额信贷仍处于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和建立制度及方法实验平台的阶段,覆盖面相当窄,影响力有限。作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仍然面临许多困境。

小额信贷遭遇制度天花板

  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困境首先是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小额信贷,既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对贷款实际用途无法掌握,支农资金不支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小额信贷被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以各种名义挪用,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农户将贷款用于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甚至出现了个别农户贷款用于赌博、交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或统筹提留款等情况。
  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缺乏抵押物品和信用担保体系,给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带来困难。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需要,对于个人或者企业的贷款需求,一般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者担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押担保机制是贷款等金融交易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无可抵押担保之物。例如,农村住房被视为居民住房,没有房产证,不能作为抵押物;住房和宅基地作为农村地区潜在的合适的抵押对象,却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不能扮演农村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桥梁,使正规金融的主要贷款方式———抵押贷款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突破藩篱以金融促发展

  要克服以上种种不足,让小额信贷真正成为农村脱贫进步的助推剂,就必须在政策和实际操作中突破现有藩篱,加强金融创新。
  在小额信贷的发放上,再也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金融机构,而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他们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支持,鼓励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
  著名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乡村银行向农户提供了技术培训和指导。这些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大减少了项目投资的风险,从而加强了借款者的还贷能力。因此,开展小额贷款项目要对贷款户进行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特别是要学会如何以市场的需求来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以及生产方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一是自然风险,二是市场风险。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实践证实,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应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与商业保险不同。
  针对农民贷款抵押品缺失的现实,应考虑改革现行法规,允许农村的房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担保物,以便和正规金融顺利对接。一要改革农村现行住房管理制度,对农户住宅发放房产证,允许农民以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二要完善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并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许多国家,上述方案已经付诸实践,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处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遵循“供给领先型”理论,就是要首先发展金融,以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优先发展金融的必然要求是废除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允许农户住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抵押物,为抵押担保贷款等金融交易创造必要前提条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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