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告别“马路拉链”乱象?
    2007-11-12    傅达林    来源:工人日报
  规划中的公共绿地上盖起了商品房和市场,马路隔三差五被开膛破肚……这些平日常见的“怪现象”,有望在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之后得到遏制。据报道,不久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规定了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
  无论是对于城市发展还是公民生活,城乡规划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规划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社会公共利益和百姓福祉的增减。然而在我国,这样一项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却被视为某些政府的专项“事权”而排斥社会的监督。由于缺乏法律的严格规范和公众监督,某些地方的城市成了政府私家的“菜园子”,领导“想种什么就种什么”,一些不合民心“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在领导的“头脑发热”下盲目上马,各地城乡规划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现象比比皆是。一条马路,由于各部门缺乏统一的规划,今天我去挖开埋个电线,明天你又挖开铺条管道,后天他再进行道路改建,难怪有人发出“给马路安装‘拉链’”的讽刺性建议了。
  如果说不科学、不严肃的城乡规划还只是劳民伤财的话,那么缺乏透明度的规划就更容易产生“权力腐败”了。由于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形成向来“秘而不宣”,普通大众对于城市的未来建设信息相对匮乏,而有“关系”的少部分人却能够利用政府的规划草案获取商机或规避商业风险,这种因为规划信息不对称而滋生出来的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在一些房地产开发行业并不鲜见,事先窥探政府规划信息甚至成为某些商业的“潜规则”。
  在现代国家意义上,任何一座城市都不是政府的“菜园子”,城市是人民的城市,政府只是城市的“代管者”。因而对于城市的规划,也应交由人民组成的民主机构来决定。在城市规划中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向来是法治型国家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别的国家,城市一般都设立有规划委员会作为城市规划的法定机构,其成员一般由社区内各行业的代表组成,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市民的意见和想法,并对规划机构进行监督。规划机构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研究成果及提出的规划建议必须提交由公众参加的定期研究会议进行讨论和确定,在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决策之前还必须召开正式的公共听证会,从而确保城市规划具备正当性基础并最终符合公共利益。
  值得称赞的是,此次新通过的城乡规划法在导入民意上显现出良好的追求。一方面,法律在上报审批程序之前增加了一道程序,即一级政府在制定规划后首先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审批时,要同时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的审议意见上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且接受监督。”从而强化了权力机关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作用,有助于将随时处于领导主观愿望下的规划纳入民意的“门下”。
  不仅如此,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城乡规划如同法规政策的出台,其过程也应当像立法程序一样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在“开门纳谏”中广为吸收公民意见。由于城乡规划与当地老百姓的人居环境密切相关,法律理应强调公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如此才能避免政府“闭门造车”式的规划弊端,最大程度地增强规划的科学性。而且从公民知情权角度看,公众也应有权知晓自己居住的城市未来是什么样子,更有权参与到自己身边环境设施的改建规划中来,对于给自己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违法规划,有权发表意见甚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求。在这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同时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不难看出,城乡规划法在政府公开行政方面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当然,立法到位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就城乡规划而言,大量问题主要出在城乡末端规划行为上,具体到某一个社区、某一条街道、某一块土地,能否彻底改变以往规划中的种种“怪癖”,可能还考验着政府部门尤其是领导对法律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能否应对“马路拉链”乱象,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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