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能总是由社会“买单”
    2007-10-26    江西 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近,一起见义勇为事件在广东潮州引发了人们的争议。起因在于广东潮州一“打工妹”陈玉蓉为制止一起偷盗事件,被车撞伤。她因此被评为2007年“潮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社会各方的捐助约27万元,她的老板为她垫付了28000多元的手术费。总体上,她接受的捐助数额大于治疗费用,还剩余了几万元。但伤愈后,她还是把自己的老板告上了法院,索赔21万元,认为见义勇为是为维护老板利益,老板应为她的负伤承担责任。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人认为“陈玉蓉一家很没理。老板不该负责任。
  社会和政府给予英雄的补偿,那是一种道义层面上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是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过,道义归道义,法律归法律,道义上的补偿与精神鼓励,丝毫不能否定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能因为道义上的补偿而抹杀。
  大抵来说,见义勇为的英雄享有的权利,有这么一些:首先,如果见义勇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是一种职务行为的话,那么英雄当然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补偿,因为见义勇为的受益者最终是单位,单位有责任为其雇员的行为“买单”;即使,英雄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是单位直接指派的职务行为,但如果他的行为使单位受益,那么,也可以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单位进行适当补偿。其次,英雄有权要求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者补偿。如今,一些受益者的冷漠使得我们的英雄心寒,比如盗窃的受害者,在他人制止犯罪受伤后,不但不为英雄支付相应的医药费,甚至还拒绝作证,所以,这种索赔的诉讼就显得特别有意义;再次,英雄有权向违法犯罪人起诉,因为英雄的伤害是由他们直接造成的。此外,目前见义勇为者得到政府的补偿往往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一种救济而非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如今,我们国家正在筹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因此,对于陈玉蓉起诉快餐店老板的行为不但不应当进行谴责,还应当给予鼓励,至于快餐店老板是否该承担,承担多少,那应当由法律说了算。
  所以,希望我们的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多一些宽容,多一些权利意识。毕竟,正气的弘扬,不仅仅依靠道义的褒扬,更需要法律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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