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加班工资光有解释还不行
    2007-10-08    作者:洪巧俊    来源:江南都市报
  在7天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和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和7日是休息日。根据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6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给出权威答案。
  两年前,《解放日报》就刊登过《过节费≠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细算节日加班费》的报道,笔者把这次的报道和两年前的报道对照了一下,除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改为840元,其余的内容大同小异。《解放日报》为何要重复做这样的报道,我想并不是他们不知道过去报道过,而是认为很有必要重复报道一次,让相关部门给出权威答案,起到再次警醒的作用。
  其实,在国庆长假之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再次强调节日加班工资必须支付这一规定,由此也可看出该工作没有取得大的进展,一些用人单位还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从以往的情况看,用人单位节假日不给员工加班工资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即使能够拿到加班工资也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劳动和保障部门年年强调,为何执行不好?其中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反思。如果仅仅是解答和强调,而没有一个强硬的措施,解释再多,强调再多,也无济于事;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只是遵循“民不举官不究”的执法程序,而不主动去用人单位检查监督,这种不正常的状况还是无法结束。
  我们知道,让劳动者主动举报,还是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即使他们赢得了权益,却往往因此失去了“饭碗”。这是因为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不少用人单位动辄以各种理由随意辞退劳动者,动辄以“枪打出头鸟”来解除那些不听话劳动者的合同。这样一来,劳动者为养家糊口,只能忍气吞声。如今他们是正当的报酬不敢要,合理的要求不敢提,合法的权益不敢维护,这就要劳动和保障部门为他们撑腰维权了。
  国庆长假虽然结束了,但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没有结束,相反只是刚刚开始。劳动监察部门不仅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还要监督兑现加班工资,重罚那些不按规定办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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